杜絕傷警憾事重演!立院三讀《鐵路法》 臺鐵應訓練員工維安應變技能

臺鐵EMU700型電聯車。(圖/記者文萱攝)

記者林銘翰臺北報導

鐵路勇警李承翰去年在臺鐵上處理逃票事件遭刺身亡,判決結果於上月30日出爐,法官以「精神問題」判決無罪,引發各界撻伐。立法院會5日三讀通過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鐵路機構應有效訓練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作業安全、維安應變及衛生防疫輔助技能

鐵路警察李承翰於2019年7月,在列車上遭逃票的鄭姓男子持刀攻擊,他爲保全乘客安全英勇搏鬥,卻遭刺傷送醫不治,嘉義地院於4月30日以鄭男「精神問題」判決無罪,並以50萬元交保、強制就醫5年。

民進黨立委李昆澤指出,國民通勤往來各地依賴鐵路運輸甚深,服務量能需持續提升,但近年來臺鐵除了多次發生旅客逃票傷人傷警,甚至導致員警殉職等多起危機安全事件,每年流感疫情與今年初所發生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仍需持續加強宣導與防治。

李昆澤認爲,鐵路機構應提升相關教育訓練並置入新進設備,以完備危機應變處理與加強疫病預防,因此提出《鐵路法》修正草案。

▲臺鐵EMU800型電聯車。(圖/記者李毓康攝)

立法院會5日三讀通過《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條文明定,鐵路機構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作業安全、維安應變及衛生防疫輔助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此外,在新進機車車輛或涉及安全之行車設備、維安輔助設備、衛生防疫輔助設備或技術投入營運前,也應比照辦理訓練使用。

條文也規定,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時,應立即通報交通部,並依照運輸事故調查法通報運安會,而鐵路機構及相關人員也須配合運安會調查。

另外,爲建立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制度,三讀條文也新增第19條之1條文,明定鐵路使用的產品,應向交通部認可之檢測驗證機構申請檢測或驗證合格後,才得以使用,指定產品之類別、項目及其檢測程序或驗證基準,則依照交通部公告。

▼鐵路法三讀通過,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敲槌。(圖/記者屠惠剛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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