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創投母基金招GP,返投1倍

東莞市創新創業投資母基金市場化子基金申報指南

爲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放大效應和國資投資引領作用,引導社會資本“投早、投小、投科技、投創新”,撬動社會資本共同投資東莞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支柱產業,積極引入培育優質科技創新企業,根據《東莞市高質量發展基金體系組建方案》,現對外發布東莞市創新創業投資母基金(下稱“創投母基金”)市場化子基金申報指南,公開徵集市場化子基金申報方案。

一、管理機構及團隊申報基本條件

創投母基金參股市場化子基金,其申請機構及/或子基金管理人通過公開徵集方式選擇,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子基金管理人應在中國大陸工商註冊,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管理人登記,且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並在基金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簽訂前完成實繳。

(二)子基金申請機構具有良好知名度或產業投資經驗的基金管理機構,具備豐富的投資管理經驗和良好的管理業績,能夠爲被投資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諮詢等增值服務,具有相應募集社會資本的能力。

(三)子基金申請機構、子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如成立不足三年,從成立時起計)不存在被刑事處罰、責令停產停業、責令暫停業務資質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爲,無受到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給予的不良記錄或處罰,且不存在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等情形。

(四)子基金申請機構應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具備健全的創業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規範的項目篩選機制和投資決策機制。子基金申請機構配備專屬且穩定的管理團隊,應至少有3名具備5年以上創業投資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子基金管理人股權投資項目不少於20個,有5個及以上成功投資案例,原則上項目實現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被併購、協議轉讓(受讓方非已投企業及實控人)且盈利退出,或最新一輪融資估值較投資時增長2倍以上均可認定爲成功案例。

(五)子基金申請機構及團隊過去三年內受託管理的相關基金實際實繳規模不少於5億元。

(六)子基金管理人可由子基金申請機構自行擔任或其控股或屬於同一實控人的基金管理人擔任。

(七)子基金申請機構、子基金管理人及管理團隊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監管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二、市場化子基金要素基本條件

(一)基金規模:不低於10000萬元人民幣。

(二)出資比例:原則上,創投母基金對單支市場化子基金的出資比例不超過該子基金規模的30%,子基金對單個項目的累計投資總額不超過該子基金認繳規模的20%。

(三)存續期限:投資期一般爲3年,投資期最長不超過5年,存續期一般爲7年,存續期最長不超過10年。存續期滿後確需延期的,經子基金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約定的有權機構審議同意可適當延長,但延長後的存續期須在創投母基金存續期範圍內。

(四)投資領域:國家、省和東莞市重點支持和鼓勵的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製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醫藥、集成電路和數字經濟等戰略性產業領域的項目;支持符合東莞方向的招商引資項目;其他關乎東莞市高質量發展的關鍵領域項目等。

(五)管理費用:原則上投資期按照子基金實繳規模作爲計算基數收取,退出期以子基金已投未退出金額作爲管理費計費基數,具體的管理年費率和收費方式由子基金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進行約定,但對創投母基金出資部分計取的管理年費率不高於2%。子基金延長期不收取管理費。

(六)收益分配:市場化子基金投資收益分配採取“先回本後分利”方式,取得的收益隨收隨分配,投資收益原則上不得再投資,具體按照市場化子基金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約定的方式予以分配。市場化子基金清算出現虧損時,創投母基金承擔金額以其實繳出資額爲上限。市場化子基金原則上設立不低於6%的門檻收益率,對子基金管理人業績報酬比例不超過20%。

(七)返投要求:子基金投資東莞市內企業的資金,不低於創投母基金出資額的1倍。以下情形可認定爲投資東莞市內企業:

1.直接投資註冊地爲東莞市的企業;

2.在子基金存續期內,基金將市外被投企業遷入東莞市(5年內遷出的除外),或被東莞市註冊企業收購(僅限於控股型收購或收購併表);

3.基金對市外企業投資,通過對該項目投資,將其企業總部、區域總部、納稅主體、生產基地或研發基地落戶東莞市內,或在東莞市內成立子公司,實繳資本不低於子基金投資市外被投企業;

4.基金管理公司或屬於同一實際控制人的管理公司在管的不屬於東莞市高質量基金體系內的且未設定對東莞市返投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資東莞市內企業或投資市外企業且符合前述情形的;

5.其他可認定爲投資東莞市內企業的。

返投金額的計算方式包括該基金對企業的投資額、招引項目在東莞落地主體的實繳資本或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等,具體由子基金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進行約定。

三、工作要求及其他管理事項

(一)工作要求

1.工商註冊要求:創投母基金參投的市場化子基金原則上應在東莞市工商註冊登記,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登記備案手續並接受監管。對市場化子基金及關聯企業承諾投資東莞以及招商引資落戶東莞的總額不低於創投母基金出資額1倍以上(含)的不作註冊地要求。

2.跟投額度要求:市場化子基金應爭取所投資項目對創投母基金管理人或關聯主體開放項目跟投額度,跟投安排可在子基金合夥協議、公司章程或補充協議中予以明確。

3.出資要求:市場化子基金申請機構在創投母基金召開投資決策會議前,應至少已經募集到擬設立市場化子基金總規模30%的資金(不含創投母基金出資部分),並提供擬出資人的意向函、出資能力證明等材料。原則上,創投母基金實施分期實繳,且不先於其他出資方繳納出資,但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4.設立要求:市場化子基金申請機構應承諾自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簽署之日起8個月內完成子基金的備案工作。

5.子基金跟投要求:市場化子基金管理機構或其關聯公司或管理人員個人在子基金的出資不得低於子基金規模的1%(基金規模超過5億元的,可對其出資要求進行適當放寬,但最低不得低於500萬元)。

6.核心成員要求:市場化子基金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應當對市場化子基金管理機構的核心成員進行鎖定,核心成員變動應經合夥人大會等子基金相關權力機關審議。

7.託管要求:市場化子基金資產應委託一傢俱有託管資質的商業銀行進行託管,按照法律法規和託管協議要求對基金資產進行保管、收付、結算、監管等工作。註冊在東莞的市場化子基金託管賬戶原則上開立在託管銀行位於東莞的分支機構。

8.委派要求:創投母基金有權委派一名代表作爲市場化子基金投委會委員參與子基金投資決策,或委派一名代表作爲投委會外部委員或觀察員,列席投委會會議。

9.投資限制:市場化子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託貸款等業務;投資二級市場股票(以併購重組爲目的,或參與定向增發募投用於東莞市內投資項目除外)、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託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准的公益性捐贈除外);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10.信息披露要求:市場化子基金管理機構應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按照法律法規、行業自律規定、基金協議的約定履行信息披露責任。

(二)其他管理事項

1.子基金投後管理

(1)創投母基金對市場化子基金開展投後管理,監督子基金的投資行爲。創投母基金分期實繳到子基金,母基金管理人有權於每個繳款期前對子基金進行履約審查,如存在違反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等約定並未能整改的,創投母基金有權在下個繳款期採取扣減子基金管理人管理費或撤銷後續出資等措施而無需繼續承擔責任,具體依據雙方協議條款而定。

(2)市場化子基金髮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創投母基金可終止合作並選擇提前退出:子基金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簽署後超過12個月,子基金未完成設立登記手續的;母基金實繳出資到子基金賬戶12個月以上,子基金未開展投資的;未按子基金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約定開展投資業務的;以及其他子基金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約定事項。

(3)投資退出:如子基金因客觀原因不能及時退出需要延長存續期限的,需按照子基金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約定經有權機構審議同意,延長後的存續期須在創投母基金存續期範圍內。

2.市場化子基金髮生重大事項的,應及時向創投母基金管理人報告。上述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子基金管理人的工商註冊信息、管理層發生的重大變更;子基金、子基金管理人、被投資企業的重大訴訟、仲裁、行政處罰;可能影響基金運行和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以及子基金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約定事項。

3.對市場化子基金管理機構弄虛作假騙取母基金投資,或者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揮霍浪費創投母基金等違法違規行爲,創投母基金管理人有權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四、申請材料的提交

有關申報事宜可通過約談等方式向創投母基金管理人東莞市科創資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進行諮詢。申請材料紙質版一式三份,蓋章紙質版提交至:

(一)公司名稱:

東莞市科創資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二)公司地址:

東莞市松山湖道弘龍怡智谷A座9樓

(三)聯繫人:

陳 卉 0769-22863161

劉巧怡 0769-22863157

(四)電子版請發送至郵箱:

kctg@dgkcjr.com

五、盡職調查和決策

(一)收到材料後創投母基金管理人對申請機構的材料先進行形式審覈,如果形式審覈資料不齊全,反饋給申請機構補充相關資料。

(二)創投母基金管理人依據申報指南的規定對申請方案進行評判,評判可行的予以立項。

(三)創投母基金管理人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立項的子基金管理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形成盡職調查報告,創投母基金管理人自主設立發起的子基金除外。

(四)創投母基金管理人根據相關規定進行決策。

六、附則

(一)本申報指南由創投母基金管理人負責解釋,創投母基金管理人對本指南有最終解釋權,有權根據主管部門最新要求與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機構另作約定。

(二)本申報指南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東莞市科創資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5日

來源:東莞科創金融集團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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