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5歲童放泥醉女友旁「母子遭撞喪命」 同居男友下場曝

二審認定,事發當時近深夜,車輛往來之流東溪橋,無照明設備、視線昏暗,有遺棄犯意,撤銷原判,改判1年6月徒刑。(本報資料照片)

苗栗縣芎姓男子2019年間前與姚姓女子交往,因某日姚女醉倒流東溪橋,男卻將姚5歲兒子放其身邊,因深夜時段,母子慘遭1輛自小客車撞擊,男童送醫傷重不治,一審認爲芎交付的地點非無人可救助場所,判無罪,上訴二審認定男子有遺棄致死的間接故意罪,改判芎1年6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芎姓男子與姚女當時爲男女朋友關係,與姚的5歲兒子等3人同居,2019年8月某晚,芎與姚女當時準備回到住處附近菜園的工寮休息,但是當時姚女飲酒呈現喝醉狀態,體力不支、倒臥在工寮附近的流東溪橋上,芎即返回住處。

二審認爲,監視器有拍到芎與男童徒步前往流東溪橋,當2人抵達時,姚女已經酒醉而倒臥於橋上,後來回工寮睡覺,沒多久,1輛小貨車行經車禍點,閃避不及而撞擊男童及姚女,導致男童右側頭部五處開放性傷口、右肩開放性傷口且骨頭外露、左大腿變形等傷害,並於同日送往爲恭醫院急診,結果傷重不治。

芎辯稱,男童不是他從家裡帶的,是姚女帶的,他是回頭去找,後來才把男童帶到姚女旁邊;姚女稱,她不知道後來芎有把男童帶到她身邊,也沒有印象芎跟她說過什麼,之後直到手忽然很痛醒過來,才發現男童躺在地上。

一審認爲,因芎男交付男童時,是放置於一個可予救助的場所,不認爲男童處在生命危險狀態,最後因事證不足判芎無罪,但二審認爲男童當時僅5歲,而姚女酒醉無法妥善照護男童,事發當時近深夜,車輛往來之流東溪橋,無照明設備、視線昏暗,有遺棄犯意,撤銷原判,改判1年6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