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4日「被硬上」算性侵?山西男遭判3年 法庭解釋了

被告席男訂婚宴上給女方10萬元人民幣彩禮,允結婚一年後婚房房產證上加上女方名字。隔日兩人發生性關係,準丈母孃要求必須加名並補上10萬元人民幣彩禮,男方未及時辦到,第四天女方報警指遭到性侵。示意圖/ingiamge

山西陽高縣法院25日宣判一起性侵案,被告席男與女子經婚介所認識,訂婚宴上給女方1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新臺幣43萬元)彩禮,允結婚一年後婚房房產證上加上女方名字。第二天兩人發生性關係,準丈母孃要求必須加名並補上10萬彩禮,男方未及時辦到,第四天女方報警指遭到性侵,法院一審宣判席男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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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大風新聞報導,被告母親甄女士在宣判後表示,「我兒子不接受判決,當庭就提出上訴。」甄女士表示,女方至今未退還聘金,曾多次聯繫女方想要諒解書對方沒同意。今年9月,法院曾組織調解,甄女士認爲調解就是認下性侵,不同意調解,兒子至今仍被關押在看守所,「還有10天就8個月了」。

報導指出,雙方今年2月透過當地一家婚介所認識,「談三個月戀愛」論及婚嫁;據訂婚協議,除當日給10萬元禮金外,由婚介所監督另一半10萬元彩禮和一枚7.2克戒指。5月2日,女方舉行訂婚回門宴,準新人在婚房發生關係後,甄母說,「女方當天要我兒子馬上回家要房本,加上她的名字,把後面迎娶時要給的另外10萬元彩禮給她。」

「當時我們沒有那麼多錢,房本也不在手跟前,她就鬧情緒,告我兒子性侵」,「5日下午我兒子就被陽高縣公安局帶走拘留,罪名是涉嫌性侵」。

法院認爲,雙方是戀愛關係,雖已按民間習俗訂婚,但並未登記結婚,席男違背被害人的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其行爲構成性侵罪。

審判長表示,法院考慮雙方確立戀愛關係,且在被害人報警後,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席男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據此,按照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對席男酌情從輕處罰,故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審判長並表示,儘管雙方當事人的訂婚行爲屬於當地民間習俗,並在訂婚時交付聘禮,但訂婚不是法定的登記結婚,雙方不享有夫妻之間的權利,不承擔夫妻之間的義務。

審判長強調,本案告誡社會大衆,法定結婚登記是確立夫妻關係的唯一途徑,法律保護的是合法婚姻;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爲,即構成性侵罪,應受到法律的懲處。

此外,經相關部門查證,此前網路傳播的「騙婚」以告性侵敲詐」、「訂婚發生關係後第4天,女孩控告性侵」、「雙方當事人爲同居關係」、「被害人有過婚姻史」、「被害人給婚友社三萬元(人民幣,約新臺幣12萬9千元)介紹費」等傳言,均是不實訊息。

被告與女方在電梯擁抱。圖/取材自大風新聞

涉案雙方當時簽訂的訂婚收禮協議。圖/取材自大風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