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不分拆 政府淪臺電禁臠

無論近期立法院「電業法」第四十九條修正草案,要求未來電價漲幅都須送國會同意纔可實施,或者是經濟部長郭智輝所提「核能是乾淨的能源」、「核電部分由多數人同意做決定」,均劍指能源政策。

行政院已於五月十五日同意臺電維持綜合電業型態,不改變現狀,經濟部預計下半年針對「電業法」第六條提出修正草案,完全抹煞過去十多年電力自由化的共識,更凸顯疏於監管臺電,被忽略的國家責任,以及視法律爲無物的荒唐之舉。

一○六年電業法修正通過,依法臺電應於六年內,於一一二年完成輸配電業、發電業、售電業分拆,後行政院同意延長兩次,至多延到一一五年完成。行政院非但沒有追究爲何臺電沒有依法逐步完成電業分拆,反而囫圇吞棗的以近兩年吸收大量國際燃料成本、穩定電價導致鉅額虧損等理由搪塞,再次使用「時空背景大不同」之術,掩蓋無法監管臺電的窘境。

事實上,依照原本規畫,因分拆事業預算書要提早送經濟部審定的關係,早在俄烏戰爭之前,臺電就該以一一一年完成分拆爲目標,豈能把「電業法」的例外寬限當成理所當然?甚至,直接否定過去的立法共識,遺忘了達成多元供給、公平使用、自由選擇的電業法修法目的,令人不禁要問,民主與法治的精神何在?

更令人咋舌的是,行政院居然敢拿二○五○淨零轉型當擋箭牌,難道淨零能源政策就等同於電價凍漲、補貼嗎?難道淨零轉型,只能依靠國家能源公司嗎?難道其他電業自由化國家,不用淨零轉型嗎?問題顯然不在此,而是政府已經無法對臺電所爲置喙,淪爲專業的禁臠,長久以來疏於建立獨立監管機制所造成的後遺症。而摒棄電業自由化,不願意面對更多關係人,正是政府放棄監管的象徵。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永續能源中心認爲,好的能源治理需要包容性和有效的機構、法律和監管框架、公民參與和賦權,以及適當的監督。透過國家議會及其委員會、獨立機構、監察人員、人權委員會、反貪腐機構、調查和司法機構以及消費者委員會等外部機制,制衡掌握巨大資源的能源事業,避免不正義發生。準總統倘未見及此,恐釀大誤。

經濟部與臺電的關係太緊密,監管單位與事業間如膠似漆,權責不清,絕非淨零轉型之福。電業不分拆、不自由化,代表臺電的問題就是國家的問題,疏於監管臺電的責任就是國家責任,這是新政府必須面對的嚴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