佃農無租賃契約影響天災救助權益 雲縣議員籲放寬標準

雲林縣部分佃農因與地主沒有簽訂租賃契約,導致申請天然災害救助時權益受損,雲林縣議員蔡東富27日在定期會中,希望縣農業處能向中央建議放寬認定標準,確保佃農權益。(本報資料照片)

雲林縣部分佃農因與地主沒有簽訂租賃契約,僅以口頭約承租,導致申請天然災害救助時無法提出租賃契約,權益受損,雲林縣議員蔡東富27日在定期會中希望縣農業處能向中央建議放寬認定標準,認定時採農會班長等相關人員針對農地實際耕作情形作爲判斷標準,才能確保佃農權益。

蔡東富表示,雲林縣農業種植面積達8萬7000公頃,除地主本身耕作,也有不少是向地主承租農地的佃農,最近他接獲佃農陳情,因與地主沒有簽訂租賃契約,天災救助金是撥發給地主,地主再交給佃農,但若地主不願或因故無法幫佃農申請救助金,佃農便無法獲得政府的救助。

蔡東富說明,地主與佃農之所以用口頭約定租約,主要是過去「三七五減租」政策,規定地主非因法定事故不得終止租約,且租約可世代傳承,藉此保障佃農不被剝削,但也因此讓一些地主擔心日後農地可能收不回來,所以不願簽訂租賃契約,改以口頭約定租約。

蔡東富提到,不過一旦出現天災農作受損,申請天災救助時,佃農須提出租賃契約與地籍謄本,否則便僅能由地主提出地籍謄本申請,這時救助金便被地主領走,地主可能會全數或部分轉交給佃農;也有地主不願幫佃農申請救助,或人在國外等原因無法協助申請,佃農權益便會受損,這必須要設法解決。

縣農業處長魏勝德指出,農業部解釋函提及,當時農委會89年2月22日(89)農輔字第88156665號釋示,受災農戶如向私人租賃者,應依《農業發展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訂有委託經營書面契約,並送鎮、市、鄉公所或將租賃契約送經法院公證。爲確保佃農權益不受損,農業處會連同轉作補助等問題進行研議,建請中央放寬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