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價購入車險,理賠時卻變成交通安全統籌單?車友小心這個“坑”
“感謝檢察院幫助,再審判決生效後我們申請了執行,對方答應分期給付30萬元賠償款,這下孫子的學費有着落了。路途太遠,我只能打電話感謝你們!”近日,遠在內蒙古自治區磴口縣的老丁向甘肅省酒泉市檢察院承辦檢察官打電話致謝。
事情要從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糾紛說起。
車禍釀悲劇
統籌公司拒賠
老丁的兒子丁某是一名貨運司機。2020年12月20日,丁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與郭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碰撞後,又被付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追尾,後因傷勢過重不治身亡。經交管部門認定,3輛車均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爲,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
在交管部門多次主持調解後,郭某的僱主汪某墊付了丁某的喪葬費4萬元,付某墊付了2萬餘元。二人均告知老丁,他們已爲事故車輛購買了保險,其他賠償款需要向法院起訴後獲得。
隨後,在親朋好友的幫助下,老丁委託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2021年5月,法院受理了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案,被告分別是郭某和其僱主汪某以及車輛掛靠的運輸公司、人保財險某分公司,付某及其車輛掛靠的物流公司、紫金財險某分公司、中某公司。庭審中,汪某舉證在人保財險某分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付某舉證在紫金財險某分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在中某公司購買了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中某公司未派員到庭應訴。
法院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判決人保財險某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範圍內賠償丁某家人各項損失18萬元,郭某的僱主汪某和車輛掛靠公司共同賠償丁某家人各項損失27萬餘元,郭某不承擔賠償責任;判決紫金財險某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範圍內賠償丁某家人各項損失18萬元,中某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範圍內賠償丁某家人各項損失31萬元,付某和其車輛掛靠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老丁等人返還付某墊付的2萬餘元。
老丁在等待民事判決生效、申請執行的過程中,收到了中某公司的上訴狀,稱付某購買的不是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而是交通安全統籌,不能判令其承擔賠償責任。
2021年12月,二審法院通知開庭,中某公司依然未派員到庭,法院以上訴人缺席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收到二審撤訴裁定之日一審判決生效,但代理律師告知老丁,如果中某公司的上訴狀顯示付某所謂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實際爲交通安全統籌,可能無法執行。
調查覈實
安全統籌不安全
眼看法院判決中某公司承擔31萬元“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成了一紙空文,2022年10月,老丁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後,向甘肅省金塔縣檢察院申請監督。
“我不知道什麼是交通安全統籌,不管是統籌也好,保險也罷,人已經沒有了,他們必須賠償。”老丁反覆向承辦檢察官念叨。
2023年1月,金塔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爲,原審判決未準確認定付某提供的交通安全統籌合同性質,導致判決結果錯誤,遂提請酒泉市檢察院抗訴。
酒泉市檢察院承辦檢察官翻閱了原審法院審判卷宗中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單和交通安全統籌單,並從檔案室調取了其他案件涉及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單,發現三張單據的顏色和格式相似,但具體內容不盡相同。
“保險單的內容較翔實,交通安全統籌單的內容較簡單,比如沒有保險人、被保險人、保險費、責任限額等保險合同的重要內容,對發生事故後如何理賠也沒有約定,僅顯示發生交通事故後中某公司可以承擔補償責任。”
“什麼是交通安全統籌?”“交通安全統籌是保險嗎?”“交通安全統籌可靠嗎?”帶着這些問題,承辦檢察官進行了深入調查。
經多方查詢交通安全統籌的發展過程和現狀,承辦檢察官瞭解到,交通安全統籌最早產生於1993年雲南省交通廳創建的交通安全統籌中心,要求交通運輸企業繳納一定的交通安全統籌費後用於交通事故理賠。2012年,國務院及交通運輸部先後出臺相關意見,鼓勵交通運輸企業採用交通安全統籌等形式,加強行業互助,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然而,由於缺乏法律和行業規範的跟進,交通安全統籌逐漸從非營利互助性質變成了商業營利性質,現處於無序發展狀態。2022年8月,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明確指出“機動車輛安全統籌不是保險。”
承辦檢察官通過天眼查App查詢到,截至今年6月30日,全國從事交通安全統籌業務的企業有2400餘家,僅2023年一年就新註冊279家,而大部分註冊時間較長的企業已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欠付涉訴債務多則近億元,少則幾百萬元。檢察官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到,由交通安全統籌糾紛引發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民事責任糾紛,2017年至2023年間有近4000件。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全國審判機關對交通安全統籌公司責任承擔意見不同,有些法院認爲,應當適用保險法承擔侵權替代賠償責任;有些法院認爲,應該基於合同約定承擔責任;有些法院認爲,侵權和合同兩種法律關係不應在同一案件中處理,故而出現了“同案不同判”現象。
依法抗訴
法院改判肇事司機擔責
2023年7月,酒泉市檢察院向同級法院提出抗訴,監督撤銷確有錯誤的原審判決。
檢察機關認爲,原審判決沒有準確區分交通安全統籌和保險的性質,認定案涉車輛在中某公司投有第三者商業責任保險的事實錯誤。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須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實繳貨幣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保險資金有專戶管理,只有嚴格按照保險法設立的保險公司才能經營保險業務,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必須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准才能經營。而中某公司的實繳貨幣和經營範圍均不符合法律規定,收取的統籌費用也沒有專戶管理,顯然不能從事保險業務。同時,從交通安全統籌單來看,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審覈的保險單內容不一致,主要內容缺失,權責約定不清,與規範有效的保險合同和保險單明顯不同。
此外,原審判決中某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系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判決結果錯誤,直接損害了被侵權人的權益。法律規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糾紛中,如果侵權人投保了第三者商業保險,被侵權人可以起訴保險公司承擔侵權替代賠償責任,是因爲保險公司嚴格的准入標準和行業監管足以保證理賠能力,能夠高效快捷保護受損害方的民事權益。本案中,判令非保險機構承擔侵權替代賠償責任,違反了責任法定的原則,且中某公司實繳貨幣資本爲0,沒有賠償能力,判決其承擔替代賠償責任,相當於直接免除了付某的侵權責任,損害了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
2023年10月,酒泉市中級法院指令金塔縣法院再審該案。雖然中某公司仍然缺席,但根據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法院依法查明瞭案件事實,再審改判付某及某物流公司賠償丁某家人各項損失31萬餘元,中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爲解決轄區內潛在的類似矛盾風險,全面維護受損害羣衆的合法權益,酒泉市檢察機關經大數據篩查發現,肅北縣法院審理的2起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案存在相同的錯誤情形,遂將線索移送該院。
爲節約司法成本,高效便捷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經過研判,肅北縣檢察院決定對數額較大的1件以再審檢察建議方式進行監督,並於再審階段促成雙方達成和解,監督侵權方即時給付35萬元賠償款;對數額較小的1件以審判程序違法制發檢察建議,同時跟進民事執行情況,監督見證了9000元賠償款執行到位。
“民生無小事,監督一案整治一域纔是真正的惠及民生。”酒泉市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王晉方介紹,酒泉市檢察院針對長途運輸車輛以交通安全統籌替代商業保險,發生交通事故後導致民事賠償不能兌現的社會問題開展了專項調研,走訪了交通運輸、市場監管和交通事故處理部門,對市域範圍內涉交通安全統籌企業和交通事故進行了摸排,形成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涉交通安全統籌問題的調研報告,建議相關行政部門履行監管職責,有效保護人民羣衆合法權益。
記者瞭解到,酒泉市檢察院還結合“檢聯商會”送法進企活動,提醒物流行業協會和物流企業正確識別交通安全統籌與商業保險,避免“踩坑”。
■檢察官說法
交通安全統籌不是保險
2012年7月,國務院下發《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指出,“鼓勵運輸企業採用交通安全統籌等形式,加強行業互助,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同年9月,交通運輸部出臺相關意見,提出“鼓勵運輸企業採用安全統籌、行業互助等形式,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
交通安全統籌原本是一種行業互助行爲,不以營利爲目的,具有一定的風險補償功能。但近年來,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糾紛中涉及的交通安全統籌服務公司幾乎都是自然人發起的有限責任公司,已脫離了行政性、公益性、局部性等應有特徵。這些企業從事着“高仿保險”業務,卻不受保險法的制約和規範,不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的中某公司就屬於這類公司。
目前,我國法律尚未對交通安全統籌的性質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一些從事交通安全統籌業務的企業進行虛假宣傳,誤導司機將交通安全統籌當作機動車商業保險購買。由於統籌資金缺乏監管,發生交通事故後,統籌公司往往無力賠付,從而引發了大量糾紛。
司法實踐中,對涉及交通安全統籌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糾紛各地法院的裁判結果各不相同,同案不同判問題侵害了被侵權人的合法民事權益,被侵權人贏了官司卻拿不到賠償的情況也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公信力。
針對交通安全統籌行業無序擴張、虛假宣傳、行政監管缺位的現狀,承辦檢察官建議,檢察機關與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等相關職能部門應就交通安全統籌的行業准入、市場監管等進行溝通,督促職能部門依法履職,對交通安全統籌加強規範和監管,使之真正發揮公益性質的行業互助功能和抵抗風險作用。
(甘肅省酒泉市檢察院趙麗娟)
【來源:檢察日報·民生週刊 作者:南茂林 王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