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春老婆落跑人間蒸發!翁反逼前妻3子女付每月2萬扶養費

第二春老婆落跑人間蒸發!翁反逼前妻3子女付每月2萬扶養費。(示意圖/Shutterstock)

一名74歲老翁35年前與第一任妻子離婚,事後找到第二春,沒想到對方離臺滯留大陸4年,至今未歸,他無工作也無收入,因此向與前妻所生的3名子女請求給付每月2萬元扶養費。法官認爲老翁於子女未成年以前對其等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如令子女負擔對父親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因此駁回他的聲請。

據判決書指出,老翁主張自己已年逾74歲高齡,難以再找到工作,目前並無工作也無收入,亦無財產可供維持生活。他與第一任妻子於1988間離婚,但2人育有3名子女,他於2007年間雖與第二任妻子再婚,但對方已離臺滯留大陸4年未歸,難以要求對方負擔扶養費用,因此請求3名子女按月各給7006元扶養費直至他死亡爲止。

法庭審理時,3名子女表示,父母親結婚後,父親並未盡到爲人夫、爲人父之責任與義務,不僅沉迷賭博、結交多名女友,還向母親索取金錢以供其簽賭及還債,甚至對母親施以肢體暴力成傷,他們自小均由母親扶養照顧,年紀稍長即半工半讀養活自己,出社會後亦自力謀生工作賺錢養家,從未接受父親任何資助,故不願意給付扶養費,請求免除對父親之扶養義務。

法官勘驗老翁110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記載,確認其目前確實不能維持生活;然查,老翁固請求子女給付扶養費,但老翁於子女未成年以前確實對其等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如令子女負擔對父親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因此免除子女對其之扶養義務,並駁回他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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