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1400萬賣掉姐姐送的房,還要姐姐清償570萬元解押款,結果房子被收回
贈與時是因爲親情,發生矛盾要撤回贈與卻成案情,原本一母同胞姐弟情深卻因爲一套房對簿公堂。近日,廈門市思明區法院披露了這樣一起親情糾紛,令人唏噓。
弟弟1400萬賣掉姐姐送的房還要其清償570萬
張丹與張浩(均爲化名)是姐弟,從小關係親密。張丹一直對弟弟疼愛有加,結婚後也經常在生活上、經濟上給予弟弟幫助。
張丹名下有一套本市房產,長期設定有抵押登記,因弟弟無房,張丹與丈夫便決定把這套房子給弟弟一家居住使用,於是,夫妻倆向張浩出具一份《承諾書》,表明自願將張丹名下這套房產無償贈與張浩,並隨時可辦理公證手續。之後,張丹夫婦將出售這套房產等權利公證委託給張浩,張浩及其家人搬進來居住,但雙方並未辦理房產過戶及贈與公證手續。
4年後,張浩打算出售房屋,便多次要求姐姐、姐夫儘快償還銀行抵押貸款,註銷抵押登記,但姐姐、姐夫沒有同意。之後,張浩就以張丹(甲方)的名義將房產以1400萬元出售給林某,約定購房款分三期支付。之後,林某依約支付首期款570萬元(存入置業擔保公司指定的賬戶)及第二期款40萬元(支付到張浩名下賬戶),銀行亦依約將第三期購房貸款790萬元發放至張丹名下賬戶。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弟弟屢屢向姐姐、姐夫催討房屋解押款,姐弟倆心生嫌隙,張浩將張丹夫婦起訴至法院。
張浩認爲,姐姐、姐夫既然已將房產贈與自己,那1400萬元的購房款就應歸自己所有,他們應該清償房產的解押款570萬元,還要協助支取打到張丹銀行卡的790萬元。張丹夫婦認爲,張丹比較溺愛張浩,是考慮到弟弟無房纔將房產贈與他。現張浩對張丹存在不滿情緒,雙方進而發生衝突、矛盾,他們決定撤銷對張浩的贈與。
法院審理認爲,張丹夫婦出具的《承諾書》中明確表示將房屋贈與張浩,而張浩持有該《承諾書》並起訴要求張丹夫婦履行協議,應認定其已經接受贈與,故雙方贈與合同關係已經成立並生效。
但是,本案中的贈與合同,並不屬於法律規定中不得撤銷的贈與合同,且房屋產權始終未轉移變更至張浩名下,張丹夫婦有權行使任意撤銷權。現張丹夫婦明確表示撤銷贈與,故張浩的訴求缺乏法律依據。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張浩的訴訟請求。
法律賦予贈與人任意撤銷權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與合同具有無償性和非交易性的特徵,贈與人將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本質上屬於一種施惠行爲,受贈人是純獲利益者,贈與人撤銷贈與的一般不會損害受贈人的權益,因此,法律賦予贈與人任意撤銷權,以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對於不動產而言,所有權的轉移應以變更權利登記爲要件,交付並不代表所有權的轉移,因此,贈與的房屋在交付後、權利登記變更之前,仍屬於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任意撤銷贈與。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五十九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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