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我死了房子送給你! 想全拿遺產法官這樣說

▲臺灣遺囑協會理事長劉韋德律師表示,利用死因贈與作爲規避特留分的手段,真的是非常冒險。(圖/劉韋德律師提供)

圖、文/CTWANT

最近來協會諮詢的民衆,很多人都提到一個法律上的專有名詞,就是「死因贈與」,他們都說曾聽某些專家在演講或網路上說可以利用「死因贈與」來規避特留分,也就是說,利用死因贈與,就可以將遺產都留給自己喜歡的人,而對於那些自己不喜歡不想要給繼承的對象,可以利用死因贈與方式,合法的讓一毛錢都不留給他們繼承。

聽完這些民衆的說法,我真的爲他們捏了一把冷汗,雖然多認識法律知識很好,但是利用死因贈與作爲規避特留分的手段,真的是非常冒險,所以今天就和大家聊聊什麼是「死因贈與」。

首先,我們在生活上,或許會聽過有人說「等我死了,就把這間房子送你」,這種「等我死了」就「送你」的行爲,在法律上就是死因贈與,本質上是一種附條件的契約,這種契約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在法律上是合法的,所以只要雙方都真的有這個意思,且贈與人真的死了,那麼死因贈與就發生效力。

因此,受贈人可以向家屬要求交付贈與物,而且這個交付義務,屬於被繼承人的生前債務,所以繼承人必須先予以清償,所以就這點來說,死因贈與確實有其優勢。

但是,死因贈與就可用來規避特留分嗎?

死因贈與是否可以規避特留分,是繼承法上一個長期有不同意見的老問題,不但學者間有不同意見,就連法院審判實務上也有不同意見,但總體來說,認爲死因贈與不可以規避特留分的見解,不論是在學說上或法院實務上,都是比較優勢的。

近期最高法院的見解很清楚的表示,「被繼承人所爲死因贈與契約,倘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基於同一法理,自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准許繼承人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如否定其爲扣減之標的,被繼承人反而得以死因贈與而達成規避扣減之目的,違背特留分系爲保障繼承人權益及日後的生活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111年度臺上字第916 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這個判決翻譯成白話文就是說,如果死因贈與可以不受特留分的限制,被繼承人就可以任意利用死因贈與來規避特留分,而影響到繼承人的權益及生活保障,因此如果有人想要利用死因贈與將所有財產都贈與給某繼承人或是其他人,那麼繼承人都能主張特留分被侵害並要求返還。

最高法院這個判決尚進一步指出,過去最常被用來認爲死因贈與可以不受特留分限制的實務案例,也就是最高法院自己在106年度臺上字第2731號的判決,在那個判決裡面有一段話說「死因贈與乃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于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爲停止條件之贈與,且不受民法第1187條特留分規定之限制」。

最高法院在106年的判決裡面,雖然確實有說過死因贈與不受民法第1187條特留分規定限制這句話,不過那個案件並非在處理死因贈與侵害繼承人特留分之問題,所以這句話只是一種非主要論述,甚至是贅述,反而是最高法院111年度的這個民事判決,就是在處理死因贈與返還特留分的問題,因此這個判決應該視爲最高法院對這個問題本質上的最新見解。

雖然下級法院判決不一定要受最高法院見解拘束,但最高法院111年的這個判決,對於想要利用這個方式規避特留分的人來說,確實要好好想一想,若利用這種方式規避特留分,日後很可能會讓受贈人要面對冗長且可能敗訴的結果,因此務必要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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