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職並公職退休金逆轉 銓敘部:贊同
黨職並公職退休金逆轉 銓敘部:贊同。(資料照)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針對黨職並公職溢領退休金追繳應於相關法令施行「1年內」爲之,昨裁定認爲「1年內」規定是屬「訓示規定」,非法定請求權時效。銓敘部表示,將社團年資處理條例有關1年的追繳期間,解釋爲訓示規定,並肯認銓敘部提出的見解,敬表贊同。
銓敘部強調,本次裁定對於目前仍在進行的追繳溢領退離給與相關訴訟案件,將有正面助益,未來仍將積極依該裁定的意旨,依法進行後續相關訴訟,以能落實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立法目的及轉型正義的要求。
由於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有法界人士認爲,此見解將讓考試院前院長關中、僑委會前委員長焦仁和原本勝訴的結果翻盤。
106年5月10日公佈施行的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曾以社團年資並計退休或退職者,應依規定重行覈計退離給與,有溢領者,並由核發機關自本條例施行後1年內,以書面處分要求領受人或其經採認的社團返還。至於該1年之性質究爲特別規定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或訓示規定?該條例並無明定,最高行政法院爲尋求各庭間一致之見解,因此提案至該院大法庭裁判。
銓敘部表示,依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立法說明記載,是鑑於不具公務機關地位的社團與其相關機構團體的年資採計爲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以國家預算支應不具公務機關地位之社團與相關年資給與,違反原退休法規定,與法治國原則相違,基於追求轉型正義,完備公務員退休、退職制度,爰增定專法,處理公教人員退休(職)並計社團年資所溢領之給與,以作爲各主管機關重新覈算是類人員之退休年資、退離給與及溢領給與追繳事宜的依據。
銓敘部表示,因此社團年資處理條第5條第1項「1年內」規定實屬訓示規定,其用意是在規範溢領者應儘早返還,並促請行政機關儘速辦理,此有立法院各委員討論本案時的紀錄可資證明;如將該規定的「1年內」解釋爲消滅時效,將限制追繳權責機關的權利運作,並造成逾期即不得再行追繳的結果,實與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的立法目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