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過9年市委書記,涉案2.78億!陳繼興被判死緩

11月1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陳繼興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對被告人陳繼興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陳繼興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圖爲庭審現場(圖/央視新聞)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陳繼興利用擔任廣東省江門市委書記、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項目開發、糾紛處置、土地轉讓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3年至2020年,陳繼興直接或者通過他人先後多次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78億餘元。2019年至2022年,陳繼興退休後,利用原擔任廣東省財政廳廳長、江門市委書記、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有關單位在貸款審批、項目推進、補貼申報、土地出讓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2018年至2022年,陳繼興直接或者通過他人先後多次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15萬餘元。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陳繼興的行爲構成受賄罪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陳繼興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利用影響力受賄數額巨大,亦應依法懲處,並與其所犯受賄罪並罰。鑑於陳繼興到案後,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和利用影響力受賄事實,所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構成自首;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線索,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大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對其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3年7月9日消息,陳繼興被查;今年1月6日消息,陳繼興被開除黨籍。

經查,陳繼興背棄初心使命,喪失黨性原則,長期政商勾連,大搞利益交換,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違規接受宴請和打高爾夫球活動安排;對組織不忠誠、不老實,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規選拔任用幹部;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爲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家風不正,對家人失管失教,大肆斂財;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在項目開發、貸款審批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退休後仍不知止。

陳繼興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陳繼興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據公開簡歷,陳繼興生於1954年,曾在廣東省財政廳工作,歷任預算處副處長、處長、副廳長等職,1998年任廣東省財政廳廳長、黨組書記。

2002年,陳繼興任江門市委書記,2011年任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2012年任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2018年卸任,至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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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內四個"大老虎"被判死緩 貪腐金額均過億

曾任貴州省長、省委書記,今年70歲的孫志剛,10月29日站在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被告席上接受宣判:

以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對查扣在案的孫志剛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2024年10月29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孫志剛受賄案(圖/人民日報客戶端)

孫志剛2020年底離開主政5年的貴州,赴京出任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2023年3月卸任。卸任5個月後,2023年8月28日官宣被查。

據法院判決書顯示,孫志剛於2002年下半年至2023年8月的21年間,跨越湖北、安徽、北京、貴州四個任職地域,累計受賄8.13億餘元。在他被立案審查的當月,仍斂財不止。

其受賄方式是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推進、股份認購、工程承攬、房地產開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

法院認爲,被告人孫志剛的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孫志剛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孫志剛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有重大立功表現,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及孳息已大部分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根據孫志剛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孫志剛是今年10月份,第四個被判處死緩的“大老虎”。

貪腐歷經湖北、安徽、北京、貴州四地,擔任過十年正部級

據公開履歷顯示,孫志剛,1954年5月出生,河南滎陽人,研究生學歷、經濟學博士。

孫志剛仕途從湖北武漢起步,在湖北升至副部級,此後四次跨省履新,其中兩次在京任職,仕途歷經湖北、安徽、北京、貴州四地。在他38年的仕途上,擔任過11年副部級職務和10年的正部級職務。

孫志剛早年在家鄉河南滎陽當過兩年知青,後考上武漢鋼鐵學院,畢業後留在母校任教4年,後考上上海財經學院工業經濟專業研究生,畢業後在中南財經大學經濟研究所工作。

1985年,孫志剛告別了12年的高校生活,出任武漢市經委副主任,踏入仕途,曾任武漢市副市長,宜昌市委副書記、市長,宜昌市委書記等職。

2002年6月,孫志剛躋身湖北省委常委,8月任職省委秘書長,晉升副部級。這是孫志剛仕途上重要節點。法院判決證實,孫志剛當上湖北省委常委、秘書長之後,開始了受賄行爲,自此斂財不止,再也沒有踩下剎車,直到仕途盡頭。

孫志剛在湖北任職4年多。

孫志剛仕途歷經湖北、安徽、北京、貴州四地(圖/資料圖)

2006年9月,孫志剛跨省出任安徽省委常委,入皖次月即擔任常務副省長、省政府黨組副書記,在安徽工作了4年多。

2010年12月,孫志剛再次跨省履新,赴京出任國家發改委副主任、黨組成員、國務院醫改辦主任,2013年3月出任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國務院醫改辦主任,明確爲正部級,併兼任全國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委員。

2015年10月,孫志剛第三次跨省履新,由北京“空降”出任貴州省委副書記、副省長、代省長,2016年1月當選貴州省省長,2017年7月出任貴州省委書記,至2020年11月卸任,主政貴州長達5年。

2020年12月,66歲的孫志剛返京出任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至2023年3月卸任。

退休5個月後,2023年8月28日,69歲的孫志剛官宣落馬,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孫志剛是2023年中紀委打掉的三個正部級“老虎”之一,另兩人是任上被查的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董雲虎與陝西省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韓勇。

陽奉陰違,搞“七個有之”,任人唯親

今年2月5日,孫志剛被開除黨籍,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稱,經查,孫志剛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違背“兩個維護”政治原則,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力,陽奉陰違,搞“七個有之”,任人唯親,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在幹部考察中搞非組織活動,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多佔住房,在生活保障方面謀求特殊待遇,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遊安排;違反組織原則,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利用職務影響爲其子經營活動提供幫助;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失管失教;將黨和人民賦予的公權力異化爲謀私的工具,大肆收錢斂財,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在項目承攬、股份認購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8月14日,孫志剛受賄一案在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孫志剛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貴州:堅決徹底肅清孫志剛流毒和惡劣影響

孫志剛主政貴州的5年間(2015年10月—2020年11月),先後作爲省政府、省委的“一把手”,其帶頭違紀違法,嚴重破壞了當地的政治生態,通報稱他“任人唯親,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在幹部考察中搞非組織活動”。

孫志剛被查後,貴州省委指出,孫志剛嚴重敗壞了黨的形象,嚴重辜負了黨中央和全省人民的信任,嚴重破壞了貴州風清氣正的良好政治生態,影響極其惡劣,教訓極其深刻。

多名在孫志剛任內獲得提拔重用的下屬,已陸續落馬,包括貴州省政協原副主席、黨組原副書記周建琨,貴州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原副主席李再勇等。周建琨今年3月被判無期徒刑,他被查實受賄1.08億餘元;李再勇今年8月因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判死緩,他被查實受賄4.32億餘元(其中大部分未實際取得),濫用職權造成生態破壞損失人民幣8645萬餘元。

值得注意的是,李再勇和周建琨均是在孫志剛主政貴州期間,從地級市市委書記任上被提拔到副省級崗位上的。

此外,曾先後任職貴陽市長的陳晏、馬寧宇,分別於今年3月25日和8月6日被查。除了這些“大老虎”,貴州還有多名廳官在孫志剛落馬後一一被查。

肅清孫志剛流毒成爲貴州省正風肅紀反腐的重要工作之一。今年5月20日,貴州省開展孫志剛嚴重違紀違法案以案促改工作領導小組召開會議,聽取孫志剛案以案促改工作進展情況彙報。會議要求,要把孫志剛案以案促改工作作爲黨紀學習教育重要任務,紮實開展警示教育,引導黨員幹部深刻汲取教訓,自覺學紀、知紀、明紀、守紀,增強政治定力、紀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終做到忠誠乾淨擔當。要聚焦重點難點抓整改,緊盯案件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採取更有針對性的務實舉措,堅持清單化、項目化推進,一項一項整改到位,堅決徹底肅清孫志剛流毒和惡劣影響。

今年10月被判“死緩”的4個“大老虎”,有個共同點

孫志剛是今年10月份,第四個被判處死緩的“大老虎”。前三個分別是中國人民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範一飛,西藏自治區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姜傑,遼寧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省公安廳原黨委書記、廳長王大偉,四“虎”均貪腐金額過億元。其中孫志剛、範一飛和王大偉被判死緩期滿依法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10月10日,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人民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範一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範一飛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院查明,範一飛在1993年至2022年的29年間,受賄共計3.86億餘元。

範一飛被控受賄3.86億餘元

10月12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西藏自治區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姜傑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姜傑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院查明,姜傑在2000年至2023年的23年間,受賄2.25億餘元。

10月14日,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遼寧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省公安廳原黨委書記、廳長王大偉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王大偉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院查明,王大偉在2008年至2022年的14年間,受賄5.55億餘元。

值得注意的是,四“虎”均被法院認定,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即: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或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已全部或絕大部分、大部分追繳到案。

其中,孫志剛、姜傑、王大偉還被認定有重大立功表現。孫志剛被法院認定,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有重大立功表現;姜傑被法院認定歸案後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線索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

一個月裡,四個“大老虎”被判死緩,充分彰顯黨中央持續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把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圍長期堅持下去,永遠吹衝鋒號的強烈信號。

據新華社消息,10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關於二十屆中央第三輪巡視情況的綜合報告》。會議強調,要清醒認識反腐敗鬥爭形勢,縱深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以徹底的自我革命精神把反腐敗鬥爭進行到底,堅持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化標本兼治、系統施治,持續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不斷完善權力配置和運行制約機制,着力剷除腐敗滋生的土壤和條件,推動防範和治理腐敗問題常態化、長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