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村委會成爲“遺產管理人”

“我對法院的判決,感到有點含糊。”高學聯說,於成章只留下了三間房和123萬元的債務,而判決書又沒有明說把房子判給債權人,只是將村民委員會指定爲遺產管理人。他心裡清楚,即使房子順利賣出去,最終也資不抵債,“遺產管理人到底該做什麼?”

文丨新京報記者汪暢 實習生 嚴夢雨

編輯丨陳曉舒

校對丨楊許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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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紙判決下來,高學聯犯了難。他是北京市通州區永樂店鎮某村的黨支部書記,2024年3月7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則民事判決書,將他所在的村委會指定爲遺產管理人。

判決書顯示,村民於成章生前陸續向錢澤剛借款123萬元,其《借款協議》承諾,若到期還不清借款,願將通州區永樂店鎮某村73號院內的平房折給錢澤剛。然而尚未還錢,於成章便意外逝世,他的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財產,法院判決北京市通州區永樂店鎮某村村民委員會爲該村村民於成章的遺產管理人。

2024年1月1日起,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配套民法典引入遺產管理人制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爲有利於管理和維護被繼承人的遺產,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事實上,自民法典首次確立遺產管理人制度以來,北京、上海等全國各地便陸續出現法院指定民政部門、村委會爲遺產管理人首案。中華遺囑庫管委會主任陳凱認爲,遺產管理人在遺產處理過程中,扮演着和事佬、值得託付的保護者以及主持大局的人的角色。

然而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一切問題浮出水面。

“我對法院的判決,感到有點含糊。”高學聯說,於成章只留下了三間房和123萬元的債務,而判決書又沒有明說把房子判給債權人,只是將村民委員會指定爲遺產管理人。他心裡清楚,即使房子順利賣出去,最終也資不抵債,“遺產管理人到底該做什麼?”

位於永樂店鎮的村莊。受訪者供圖

波折的指定過程

回憶起這樁債務,債權人錢澤剛覺得有些無奈。

在他眼中,債務人於成章是個踏實做事的人,原想靠承包土地做一些農產品的買賣,可惜時運不濟。錢澤剛發現,那幾年於成章偶爾會飲酒解悶。念在兄弟情誼,錢澤剛想要幫扶,於是幾年下來,借出去的錢陸續累積到123萬,直至2019年仍未還清。

這一年9月17日,於成章向錢澤剛簽訂《借款協議》,承諾一年內還錢123萬元,否則就將自己名下的房屋折給錢澤剛,價格按折抵時市場價計算。這所房屋位於北京市通州區永樂店鎮的一個村,是一個平房。同時,於成章將自己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交給了錢澤剛。

2020年4月5日,於成章意外去世。錢澤剛遂將其所有法定繼承人訴至法院,庭審中,於成章的妻子明確表示放棄繼承遺產,並指出該債務發生於婚前,法院遂判決於成章的母親和兩個女兒在繼承遺產份額範圍內償還欠款123萬元。在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上述三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遺產,最終法院只能駁回錢澤剛的執行申請。

《民法典》第1124條提到,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上海協力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律師薛恆說,上述三人的行爲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繼承人只有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如果放棄繼承,則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與此同時,錢澤剛的律師向他建議,可以根據法律將其村委會指定爲遺產管理人。2024年1月1日起,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配套民法典引入遺產管理人制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爲有利於管理和維護被繼承人的遺產,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作爲被繼承人的債權人,錢澤剛是利害關係人,可以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經過查證,於成章名下有三間房。錢澤剛說,這三間房非常小,在村裡的一個小平房院內。院裡一共九間房,其中三間是爺爺的,三間是父親的,還有三間是於成章的,現在裡頭還住着人。目前這個院子被於成章的母親租了出去,一年租金一萬多。

就在錢澤剛將於成章生前住所地所在的村委會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指定該村委會爲於成章的遺產管理人時,法院又審查發現仍存在第二順位繼承人,即於成章的兩個同胞姐姐。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的法官賀娜是該案審判員,她說,申請遺產管理人的首個原則也是最重要的原則,就是要審查是否被繼承人沒有繼承人或者所有繼承人均表示放棄繼承。由於出生在上世紀60年代的人往往兄弟姐妹較多,有些去世較早,就可能會發生轉繼承或者代位繼承的情況,所以對於這種兄弟姐妹較多的情況,法院需要向派出所戶籍部門進一步瞭解所有繼承人的情況,並確認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表示放棄繼承,纔可以指定遺產管理人。

直到這兩位姐姐放棄繼承遺產,錢澤剛再次發起申請,希望村委會擔任遺產管理人,清理於成章的遺產並處理債權債務。

“村委會是最貼近村民的一級組織。”賀娜說,村委會是最瞭解村民家庭情況的組織,便於管理和清算被繼承人的遺產,而於成章生前住所地以及借款擔保房屋均在永樂店鎮的村子,最終法院判決指定村委會爲遺產管理人,“整個經過算是比較曲折。”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指定該村村民委員會爲於成章的遺產管理人。受訪者供圖

資不抵債怎麼辦?

“如果沒有遺產,債權人就沒有辦法了。”賀娜說,所以出借資金之前,應該瞭解一下債務人的償還能力,保障將來的債權實現。在這起案件中,正因爲被繼承人名下還有三間房,才讓申請遺產管理人得以順利進行,她說,“如果沒有遺產,債權人是不會申請指定的,因爲沒有意義了。”

賀娜說,根據法律要求,村委會需要幫助錢澤剛將逝者在村裡的平房出售或出租,然後將所得的錢實現債權。據她瞭解,根據目前農村的政策,只有本村農民纔可以購買本村村民出賣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因此出售該房屋可能並不容易,“但是村委會也可以先幫助將房屋出租,用租金來幫助債權人一步步實現債權。”

“就幾米的地方,也沒法賣”,判決書交到高學聯手裡,賣房是一件難事。他說,被執行的房間很小,東西7米長,南北21米,還包含了廚房和衛生間,院裡還有幾間房,住着於成章的其他家屬,到目前爲止,還沒有人來詢問購房和租房的事情。

他預測,即使賣掉了這間房,大概到手也只有十幾萬元或者二十萬元。至於土地,是屬於集體的,即便錢澤剛手裡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承包一年的費用大約爲1000元,且合同2028年就到期了。累加起來,也遠遠不夠還123萬元。

“當了遺產管理人,就要幫忙還債嗎?”作爲遺產管理人案件的審判員,賀娜發現了公衆對這一制度的很多誤解。比如有網友以爲,遺產管理人需要償還逝者生前的債務,如果沒有債務,則可以直接享有逝者的遺產。賀娜解釋,實際上遺產管理人是負責幫助管理財產,使用這一部分財產償還債務。

這和村裡的五保戶去世情況大不一樣,村委會給五保戶養老送終後,他們的遺產自然歸屬集體所有了,村委會可以對房子進行翻建,產生的收益歸集體所有。而現在,村委會是遺產管理人,根據判決書的內容,村委會需要幫助清點遺產、處理債權。即便債權人要翻建,也是不被允許的。

“我對法院的判決,感到有點含糊。”這是村委會第一次經歷這種事情,高學聯覺得有些棘手,他說,判決書裡並沒有明確說房產就歸債權人了,法院沒有給出具體的指導意見。他坦言對這方面不太瞭解,最終決定當一個見證者,配合債主協調幫助處理債務。

“法院既然已經這麼判了,村委會也只能出面,見證他們雙方協調一下,”高學聯曾擔心過,如果債主不讓這家人住了,村委會該怎麼辦,“總不能說強制把人轟走,說你給我騰出來吧。”他擔心如果處理得不好,還會引起村民和村委會的矛盾。

好在兩家人其實關係不錯。今年五一之前,錢澤剛又來了一趟村裡,他拎着一些東西去看望了於成章的母親,最終得知還是沒有任何親屬願意買下這個房產。八十多歲的老太太說,爲了把房子租出去,她剛蓋過水泥,還沒回本,希望等7月開始,再將這三間房的租金交給錢澤剛,錢澤剛同意了。

位於永樂店鎮的村莊。受訪者供圖

“和事佬、值得託付的保護者以及主持大局的人”

如果逝者生前沒有債務,村委會、民政部門該如何處置財產?

《民法典》第1147條明確規定了遺產管理人的職責: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爲。

如果被繼承人沒有債務,其所有的繼承人均表示放棄繼承,或者沒有繼承人可以繼承遺產,那麼被繼承人的遺產將按照《民法典》第1160條的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賀娜打比方說,在這個案件中,如果於成章沒有債務,所有繼承人又均放棄繼承其在村裡的房屋,那麼該房屋就可以歸該村集體所有。

作爲村支書,高學聯覺得幸運,因爲債權人和被繼承人兩家關係不錯,村委會作爲遺產管理人,在幫助於成章償還債務的過程中不算難辦。

然而,並非所有案例都如此和諧。

薛恆曾經撰寫了一篇名爲《遺產清算視野下遺產管理人制度的省思與完善》的文章,指出遺產管理人制度在債權人利益保護方面存在不足,債權人向遺產主張權利在司法實踐中有着不小的障礙。

他在文中舉出一個實際案例:自然人王某因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然人程某7級傷殘,交警認定王某負全責,後經法院判決,王某應付程某各項賠償金共計70餘萬元,執行中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同意共分36期履行,在履行完3期後,王某因意外去世,後程某申請恢復執行原法律文書並申請追加其唯一繼承人王某某爲被執行人,執行中王某某明確放棄繼承,法院遂不予追加。後程某向王某住所地村民委員會發函要求其擔任王某的遺產管理人,該村委會不予理會。

這個案例發生在江蘇蘇州,薛恆說,“因爲村委會首次面對這種事,確實不知道該怎麼辦。不僅是村委會,有的民政局也缺乏相關經驗。”這引發了他的思考,薛恆去查閱民法典繼承編,想看看有沒有相關指導細則,卻發現僅有一句“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職責”,關於遺產管理人如何處理債權債務並沒有提及。

中華遺囑庫管委會主任陳凱認爲,遺產管理人在遺產處理過程中,扮演着和事佬、值得託付的保護者以及主持大局的人的角色。然而不可否認的是,陳凱說,目前公衆對遺產管理人制度的認知程度普遍不高,相關法律也較爲粗淺,遺產管理人制度落地仍存在較大困難。

如何盡好遺產管理人的職責?

高學聯在接手這件事時,曾屢次擔憂自己沒有盡好遺產管理人的職責,這不是杞人憂天。

“如果遺產管理人出現錯誤,是要追究責任的。”謝海濤指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職務侵佔、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等犯罪。當然,做好了也有“獎勵”。謝海濤說,遺產管理人做好了有報酬的,具體多少沒有規定,一般優先從遺產中支取。

謝海濤說,作爲自然人是可以拒絕擔任遺產管理人的,但是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民政部門、村委會是不能拒絕的,這是他們的義務,因此像高學聯一類的村支書,在面對這類問題時,是沒法逃避的。

在這個具體案例中,村委會作爲財產的管理人,面對的是要去清償債務,本身房子就資不抵債,因此報酬基本上是不存在的,“等於說是一種公益行爲。”薛恆說,“該村村委會面對這個房子,比如說目前處於出租狀態,應該是要決定繼續履行還是解除的,如果發現房子被無權佔有,則要採取措施,不能讓這份財產受到損毀。”他指出,目前於成章的唯一財產是住房,債權人的利益只有通過住房才能實現,那此時就要徵詢債權人的意見。他認爲,這個案例最終因人情得到了更緩和的解決。

“如果遺產管理人未履行遺產清算職責即分割遺產,導致債權人受償不能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薛恆在文中寫道,不管是依法定程序確定遺產管理人還是當事人推選或申請指定管理人,一旦遺產管理人確定,遺產管理人即應當着手履行遺產清算職責不得無故拖延。遺產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拖延清算,導致債權人受到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遺產製度的目標不僅僅侷限於保障繼承人的繼承權,還應兼顧遺產債權人在繼承中的權利實現。”薛恆建議建立相關制度,明確遺產債權清償順位。首先,通知和公告制度是保障遺產債權人知情權最基本的方式,如債權人無法獲悉繼承開始的事實,就沒有主張權利的可能。還可以借鑑破產債權的清償順位。

爲確保遺產管理人制度有效執行,陳凱認爲,社會需要建立一個立體的運行機制。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相關部門的配套規章制度,爲遺產管理人提供更多便利。另一方面,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看,要嘗試將遺產管理人作爲一種新興職業納入《職業大典》中,並建立相關行業協會加以規範。

對於資不抵債這件事,錢澤剛早已心知肚明。只是當下還有這份房產存在,他認爲就應該實現程序上的公平,錢澤剛說,“錢我都可以不要,這個租金我拿到手,再給他八十歲的老母親都行,但這是一個程序問題,該給我的必須給到,我怎麼處置是我的事。”

這些天,高學聯還想到一個辦法。北京市農村地區正推行房產換證,錢澤剛也是農村戶口,他想看看到時候能不能直接換成錢澤剛的名字,這樣也省得賣房,直接就把這件事解決了,錢澤剛對此也表示認同,目前仍在等待消息。

(高學聯、於成章、錢澤剛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