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憑一次短路熔痕不足以認定電線短路引發火災

同其他執法行爲一樣,消防救援機構調查火災原因,實質上是收集審查證據的過程。主觀分析能力、個體經歷等雖然重要,但必須有證據並且應當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見公安部令第121號第三十九條)。

消防救援機構收集證據的內容應能夠真實反映火災的客觀事實,應與火災事實相關聯,尤爲重要的是,全部證據對於待證火災事實應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據之間沒有矛盾,或者雖有矛盾但能夠得到合理解釋。

,在辦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時,不可避免地要對相關火災認定結論進行審查判斷。爲方便辦案,我向大家做以下分享;

要特別強調的是, 單憑一次短路熔痕的鑑定意見尚不足以認定電氣線路短路引發火災,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客觀事實:

1.通過現場燃燒蔓延痕跡、物證、電子數據和證人證言等證據,已經確定了起火點。

2.檢出一次短路熔痕的電線是在起火點處提取的。

3.現有證據能夠證實該電線在火災前處於通電狀態。

4.現有證據能夠。

那些以短路熔痕提取位置倒推起火點的做法並不嚴謹,需要重點審查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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