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200萬後辦展期 公司徵信受影響

近日,深圳的黃先生向記者爆料稱,其名下持股的公司去年6月曾在深圳某銀行辦理了一筆200萬元的貸款,在今年6月的還款日期前,因公司資金緊張,公司與銀行協商辦理了展期業務。

然而,令他沒有想到的是,這筆貸款被銀行分類爲關注類貸款。“在辦理展期業務時,銀行那邊也沒告知我公司徵信將受到影響,現在我公司融資受限,公司日常經營也受到極大影響。”黃先生說。

對此,涉事銀行方面向記者證實,該筆貸款展期發放成功,展期後的150萬貸款正常還款,不屬於逾期還款。至於該展期貸款被分類爲關注類,銀行迴應稱:“關於金融資產分類管理,銀行嚴格遵循監管部門發佈的《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2023年第1號)相關原則和指引制訂信貸資產風險分類管理實施意見,並向金融信用基礎數據庫(徵信系統)傳輸相應數據。”

事件始末

因貸款展期未能在其他銀行貸款

據黃先生透露,2023年6月5日,他名下持股的公司在深圳市龍華區大浪街道的一家銀行辦理了一筆200萬元的貸款,期限一年,還款日期爲2024年6月5日。到今年6月3日,因公司資金緊張,黃先生方面跟銀行協商辦理了展期業務,先歸還50萬本金,剩餘150萬元本金分6個月還清,每月5日歸還25萬本金,至2024年12月5日結清貸款。

今年7月5日,黃先生持股的公司按時歸還了展期後的第一筆25萬元本金。然而,到7月份上旬,公司在另一家銀行辦理的經營貸業務卻未獲審批通過,銀行反饋稱公司徵信存在問題。

黃先生告訴記者,發現徵信出問題後,公司馬上湊錢,在7月26日將剩餘的貸款提前還清,但當他查閱徵信報告時卻發現,儘管還款形式爲正常還款,還款時間也在展期後的到期日之前,該筆貸款仍被歸類爲五級分類中的關注類,而非此前的正常類。

融資因徵信存在關注類貸款受限

根據2023年7月實施的《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規定,金融資產按照風險程度分爲五類,分別爲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後三類合稱不良資產。其中,關注類資產是指雖然存在一些可能對履行合同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但債務人目前有能力償付本金、利息或收益的金融資產。

由於徵信報告中存在關注類貸款,公司融資受到限制,黃先生向銀行方面提出交涉,他認爲,公司並未逾期還款,貸款也已還清,銀行方面應儘快將其貸款分類恢復爲正常類,但遭到拒絕,銀行還表示徵信報告需等五年後自然恢復。但資金的壓力已經迫在眉睫,黃先生告訴記者,目前,公司員工工資發放及貨款支付都受到了影響。

不屬於逾期還款卻影響房產抵押貸款

黃先生告訴記者,由於徵信報告上的這筆關注類貸款,公司法人想通過抵押房產來貸款也不被批准,供應商貨款亦無法支付,“20多人等着發工資,真的是沒辦法了。”

記者就此事向涉事銀行覈實瞭解情況。涉事銀行方面向記者證實,該筆貸款展期發放成功,展期後的150萬貸款正常還款,不屬於逾期還款。

至於該展期貸款被分類爲關注類,涉事銀行迴應稱:“關於金融資產分類管理,銀行嚴格遵循監管部門發佈的《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2023年第1號)相關原則和指引制訂信貸資產風險分類管理實施意見,並向金融信用基礎數據庫(徵信系統)傳輸相應數據。”

投訴多發

未告知貸款展期後有“關注類”問題

貸款展期是指借款人在無法按期歸還貸款時,向貸款人提出延長原借款的還款期限的申請。根據《貸款通則》規定,展期需要在貸款到期前提出申請,並經貸款人同意。同時,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的借款人在提出展期申請時,還應當提交相關擔保人同意展期的書面證明。

據瞭解,像黃先生這樣申請貸款展期後,被歸類爲關注類、無法在其他銀行申請貸款的情況並非個例,不少借款人都表示自己遇到過類似情況。記者搜索黑貓投訴平臺發現,此前已有不少借款人反映,自己向銀行或是消費金融公司申請貸款展期後,信貸員並未告知該業務辦理後會出現的問題,而展期後該筆貸款在徵信報告上出現了“關注”字樣,自己也無法辦理其他貸款業務。

聚焦

展期貸款調整爲“關注類”是否合規?

那麼,申請展期後,相關債務是否被認定爲重組資產並歸爲關注類?貸款展期會對借款人的徵信造成哪些影響?

某不願具名的法律人士告訴記者,申請展期後,相關債務是否會被認定爲重組資產並歸爲關注類,主要取決於債務人是否面臨財務困難以及銀行對債務合同是否作出了調整。根據《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下稱《辦法》)的規定,重組資產是指因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爲促使債務人償還債務,商業銀行對債務合同作出有利於債務人調整的金融資產,或對債務人現有債務提供再融資,包括借新還舊、新增債務融資等。債務人財務困難的情形包括本金、利息已逾期,或者雖未逾期但預計現金流不足以履行合同等。

“如果展期被認定爲債務人財務困難下銀行對合同的調整,那麼相關資產可能被視爲重組資產,並至少歸爲關注類。”該法律人士表示,《辦法》中提到,重組前爲正常類或關注類的資產,以及對現有債務提供的再融資,重組後應至少歸爲關注類。

至於貸款展期對借款人徵信的影響方面,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展期信息會被記錄在個人信用報告的“特殊交易”項中,但這並不意味着會產生不良記錄。不同貸款機構對展期信息的審覈標準可能不同,有的機構可能認爲展期是正常業務流程的一部分,而有的機構可能會將其視爲還款能力有限的跡象。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將展期貸款分類爲關注類貸款,這樣的分類方式合規,但是否合理,則有待探討。董希淼稱,貸款分類屬於銀行內部的工作,正常類和關注類貸款都屬於正常貸款,而非不良貸款,但實際上,如果一筆貸款被分類爲關注類貸款,這家企業在其他銀行的貸款還是會受到影響,而且有時影響還比較大。從客戶服務的角度來說,銀行對信貸資產進行分類時,應該更加審慎。

“如果是小微企業,且經營情況沒有惡化,則不應該將其展期貸款分類爲關注類。”董希淼說道。

觀察

銀行是否有義務告知貸款展期後果?

此外,記者注意到,在前述辦理貸款展期的多個案例中,多位投訴人均提到“貸款方相關工作人員在辦理展期業務時,沒有告訴自己會對徵信、後續借款事項產生什麼影響”。

那麼,在辦理展期業務時,作爲貸款方的銀行是否有義務提醒借款企業可能影響徵信呢?

相關法律人士告訴記者,根據《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徵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採用格式合同條款取得個人信息主體同意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體注意的提示,並按照信息主體的要求作出明確說明。該法律人士認爲,據此規定,銀行應當在辦理展期業務時盡到提示責任。

此外,《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要求銀行、支付機構在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時,應當及時、真實、準確、全面地向金融消費者披露重要內容,包括金融消費者對該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和義務,訂立、變更、中止和解除合同的方式及限制等。“這意味着銀行工作人員在借款人申請展期時,有義務提示他們所有相關的信息和可能的後果。”上述法律人士表示。

“逾期未還款時,有的金融機構網上平臺、催收短信等會書面提示逾期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至於櫃檯人員在瞭解到客戶辦事需求後,是否主動口頭告知客戶,逾期存在的諸多不利後果,不一定。在存在告知的情況下,告知的程度也會有差異。”董謙律師在接受採訪時指出,從合同的角度,銀行從簽訂貸款合同到履行全過程,都有一定的附隨義務,包括提示風險、闡釋條款等。以增進消費者理解規範,有知情權和基於理性的選擇權和決定權。從增進互信,銀行避免自身陷入民事責任,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平日業務辦理中,需注重告知義務。

董謙律師補充表示,貸款合同,會有條款明確權責,借款人也有注意義務,在簽訂之初需認真審視合同條款,瞭解自身權利,合同項下義務,行爲面臨的責任。

採寫:南都·灣財社 見習記者 趙元 記者 羅曼瑜 IC供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