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病投保 金管會指出保險公司可作二件事

帶病投保,金管會指出保險公司可作二件事。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金管會13日提醒消費者,投保健康險時,必須據實回答保險公司於要保書上的書面詢問,亦即確實告知健康狀況,不可隱藏,否則保險公司有權在契約訂定後2年內,若知道有解除原因之後的一個月內解除契約,此外即使超過2年不能解約,但也可以不履行理賠責任。

金管會舉例,包括要保人過去是否有「過去5年內曾患有高血壓、癌症等疾病」、「最近2個月有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等情形,都要如實讓保險公司知悉保戶的健康狀況,作爲評估是否承保、設定承保條件及承保費率的依據,如要保人的告知內容有隱匿、遺漏不爲說明或爲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則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公司在契約訂定後2年內可以解除契約,其中,保險公司須在知有解除原因後,一個月內行使解除契約權。

金管會也接着指出,被保險人「帶病投保」且未據實告知,即使保險契約訂立後超過2年,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契約,但依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不論經過多久時間,仍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因此,爲避免保戶投保時有未就要保書的書面詢問據實告知,而遭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契約,金管會再次提醒消費者於投保健康保險時應誠實告知健康狀態,以避免衍生消費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