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疫苗癱3年 少年求350萬救濟敗訴
楊姓少年打流感疫苗,2個月後下半身癱瘓,他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金」拿到150萬元,另提行政訴訟請求衛福部加碼給付350萬元,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他敗訴。(本報資料照片)
14歲楊姓少年施打流感疫苗,2個月後突然下半身癱瘓,須藉助尿管排泄,因而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金」,衛福部審議後核予150萬元救濟金。少年認爲太少,提告再請求350萬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疫苗只是發病「可能原因」之一,無法斷定有絕對關聯,判少年敗訴,可上訴。
少年2017年10月5日接種流感疫苗,同年12月1日突然不能行走,胸椎第4節以下都無感覺,得使用導尿管,鍼灸復健仍無法復原。由於診治醫師表示可能與疫苗有關,少年於2018年6月13日申請救濟金。
衛福部審議小組認爲,病歷及檢驗結果顯示少年罹患脊髓炎,但無法確定與疫苗有關,遂依《傳染病防治法》障礙給付金額範圍規定,核予150萬元救濟金。少年不服,在父母幫助下對衛福部提告,請求衛福部應再給付350萬元。
北高行審理髮現,少年2004年出生,7歲半前曾多次施打疫苗,均無不良反應,2017年打流感疫苗時也無特殊病史,後因無法行走急診住院,歷經多次轉院,不同醫院診斷結果雖都與脊髓病變相關,但病名不盡相同。根據衛福部審議小組鑑定,少年癱瘓原因有可能是中風,也可能與疫苗相關,無法確定,「建議給予適度救濟」。
北高行指出,《傳染病防治法》明定重度障礙與預防接種相關者給付30萬至500萬元,無法確定關聯者給付20萬元至300萬元;少年請求衛福部再付350萬元,須符合「確定」相關的要件,但在本案,疫苗只是「可能原因」之一,且衛福部參酌少年的重度身心障礙、低收入戶等證明,已大幅提高救濟金額,原處分並無違誤,判少年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