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S不服汪小菲搬移隱匿4幅畫不起訴 高檢發回北檢續查

藝人大S徐熙媛(右)與汪小菲(左)。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汪小菲及大S於2021年11月12日,在臺北地方法院作成調解筆錄,雙方約定應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38年3月1日止,須給付大S每月100萬元的扶養費。

全案源於,2022年3月9日,汪小菲請司機至位於臺北市住所將4件版畫相關的高價值藝術品,搬移「S Hotel」等處;同年12月7日,大S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2023年1月17日,依臺北地院執行命令,至「S Hotel」進行查封程序未果。

大S認爲,汪小菲基於損害債權犯意,命司機搬移4件高價值藝術品,再於不詳時間委由第三人隱匿畫作,提告汪涉犯毀損債權。

檢方調查,根據汪小菲與司機的對話截圖所示,汪曾告知司機,將他的衣服鞋子寄回北京,畫作無需寄回。檢方認定,依常情,畫作價值應高於私人衣物價值,汪僅要求寄衣物,足認汪搬移畫作的行爲,並非出於規避債務而隱匿,確實是爲了取回個人物品,處分不起訴。

大S不服處分結果,向高檢署聲請再議。高檢署審查後,將案件發回北檢續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