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擬統一熊貓債資金管理

路透報導,規定還明確,境外機構在境內發債募集資金可匯往境外,也可留存境內。留存境內使用的,應符合直接投資、外債等管理規定。鼓勵發債募集資金以人民幣跨境收付和使用。

此外,允許境外機構基於實需原則辦理外匯衍生業務,管理境內發債的匯率風險,同時不限制境外機構外匯衍生品交易對手數量和類型。境外機構償還境內發債本金和利息、以及支付相關稅費的,可以從境外或境內匯入發債專用帳戶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