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13歲少女遭引誘侵犯懷孕引產 嫌犯逍遙法外近三年

大陸少女13歲遭略誘性侵成孕引產,嫌犯逍遙法外近三年。(澎湃新聞)

澎湃新聞15日報導,河北武安女孩小花(化名)最近在網路上反映稱,2020年底,時年13週歲的她遭網友郭姓男子引誘離家後性侵懷孕後墮胎,事發至今已近3年時間,郭某仍未受審。爲小花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稱,案發後武安市公安局雖已刑事立案,但檢察機關當時沒有批捕郭嫌,原因是郭嫌當時不知小花不滿14歲,郭嫌後被取保候審。

小花14日表示,數天前她收到武安市檢察院送來的審查起訴階段的未成年被害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當地政府部門透露,郭嫌已被羈押。

小花稱,她出生於2007年6月,與郭嫌是在社交軟體相識。2020年11月28日,兩人相識約一個月後,郭嫌以幫助她找工作爲由約其見面。後被拉到一個電競酒店強行發生性關係。小花稱,郭嫌當時知道她的實際年齡不滿14歲。郭嫌與她在一起待了近半個月時間,這段時間她家人一直聯繫不上她。郭嫌威脅她說要把他們的事告訴她家裡人。

頂端新聞此前報導,小花父母回憶筆述顯示,2020年11月28日下午,他們發現孩子丟失;2020年12月12日,他們找到小花。

小花說,回到家後的她沒有告訴父母實情。直到事發半年,2021年6月,父母發現她已懷孕7個月,她才告訴父母,父母隨即向當地公安局報案。醫院記錄顯示,2021年6月24日,小花腹中的孩子被引產。

爲小花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稱,當時武安市公安局進行了刑事立案。

澎湃新聞報導,2021年12月14日,武安市檢察院曾分別向小花及作爲其法定代理人的母親牛某發送針對郭嫌涉嫌強姦罪案的詢問及到場通知書。此外,武安市檢察院還向小花父母發了一份《督促監護令》,督促小花父母履行相應監護職責。

知情人士透露,後來檢察院沒有批准逮捕郭嫌,理由是案發時郭嫌不知道小花不滿14歲,後郭嫌被取保候審。

讓小花一家人不解的是,事情發生至今已經近3年時間,警方也出具了證明郭嫌是小花腹中胎兒生父等證據,郭嫌卻仍未受到審判。

澎湃新聞報導,小花表示,她此前曾向有關部門遞交過舉報信,日前也曾在網上公開反映遭遇。6月8日左右,武安市檢察院人員曾上門送來審查起訴階段的未成年被害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13日有政府工作人員上門表示,郭嫌「已經被關起來了」。

大陸最高法2015年2月作出的《關於「與十四周歲以下幼女發生性關係是否要明知才構成犯罪的諮洵」問題的答覆》指出,關於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是否要求明知才構成犯罪的問題,中國大陸司法實踐及有關規範性文件一直堅持區別對待的原則:對於以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不論行爲人是否明知被害人是幼女,都應當依法認定爲強姦罪,這是司法實踐一貫作法。對於未採取強制手段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案件,我國刑法實踐及理論一直堅持罪過責任原則,即行爲人應具備明知認識。

2013年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明知」的認定原則標準,實際執法辦案中,應根據最新的指導意見規定,充分考慮特殊保護幼女的刑事政策導向,合理把握認定明知的標準。

具體而言,與不滿12週歲的被害人發生性關係的,一律認定行爲人「應當知道」對方是幼女。對實際年齡已滿12不滿14週歲的被害人,如果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着特徵、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該被害人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爲的,也應當認定行爲人「明知」對方是幼女。需要指出的是,對此類案件中行爲人辯解「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例外情況應當從嚴把握:一是必須確有證據或者合理依據證明行爲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二是行爲人已經足夠謹慎行事,仍然對幼女年齡產生了誤認,即使其他正常人處在行爲人的場合,也難以避免這種錯誤判斷;三是客觀上被害人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着、生活作息規律等特徵確實明顯更像已滿十四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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