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就“網約房管理辦法”徵集意見:網約房經營須經利害關係人同意
爲促進網約房規範管理,防範安全風險,切實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推動網約房行業良性發展,雲南省大理州大理市起草了《大理市網約房管理暫行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擬以大理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文件印發施行。5月29日,大理市政府根據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在其官網公開意見稿,並向社會公衆徵求意見。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徵求意見時間一共30天,爲6月1日至6月30日。
《暫行辦法》稱,辦法所稱的網約房,是指以經營(營利)爲目的,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渠道爲主要方式向社會發布房源信息、接受預訂,依託電子支付等環節完成交易,以“小時”和“日”爲計量單位對不特定人租用的非旅館業住宿場所。包括但不限於日租房、短租房、網租房、自住公寓、酒店式公寓等。大理市行政區域內網約房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按《暫行辦法》規定,網約房監督管理堅持依法依規、審慎包容、行業指導、屬地管理、多方共治、健康發展的原則,引導社會各界共同參與,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網約房經營者應安裝符合要求的安全監控設備設施和雲南省公安廳統一提供的身份信息登記系統,對網約房的基本情況、房屋所有權人身份信息和通信方式等信息進行申報,依法履行客戶身份查驗、信息登記等義務。
網約房經營者收集、處理相關數據或者個人信息的活動,應當符合《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暫行辦法》規定,商業用途的商品房,以及將住宅用途的房屋用於網約房經營的房屋,可以用於網約房經營。網約房經營者應當遵守《民法典》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經由利害關係人同意。
以下六種情形的房屋不可用於網約房經營:非商業用途的商品房且未經利害關係人同意的;房屋所有權屬不明晰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限制房屋租賃的;屬於違法建築的;違反規定改變房屋結構的;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從事網約房經營的企業、自然人應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其經營範圍應當包含“住宿服務”。網約房市場主體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網約房經營者及從業人員應當及時登記和查驗覈實入住人員的身份信息,嚴格落實住宿旅客信息登記實名、實數、實情、實時要求,不得向無合法有效身份證明或者身份不明、拒絕配合身份覈驗的人員提供住宿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