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巨蛋開唱 別自穿小鞋
很多人在問,大巨蛋棒球賽、籃球賽中滿坑滿谷的觀衆,一場接一場的辦沒問題;同樣的場館、同樣座席、同樣的進出場動線、同樣的消防設施,爲何辦演唱會就不行?小巨蛋既辦球賽也辦演唱會,不是也好好的嗎?
關鍵在於大巨蛋觀衆席如在地面以下,依照建築技術規則第一二七條,需要受到這樣的限制:「…(演藝場)位於避難層以下之樓層,觀衆席樓地板面應在基地地面或道路路面以下七公尺以內,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二百平方公尺…」。大巨蛋觀衆席底層在地下十米,不符演藝場的既有規則。
然而,這個規則是始於民國六十三年,再於九十年修訂。在半世紀前,不可能預期會有大巨蛋這樣的結構物,更不可能想像數萬人會在同一個屋頂下看錶演、觀衆席又會落在地面以下相當的深度。老的法條未能跟上日新月異的社會發展這很常見,修法在國內來說又費力耗時;在還沒來得及檢討修正之前理應彈性處理,這是法治國家的常情。
有鑑於此,國土署已於一○六年函釋:「大巨蛋作非體育活動之臨時性使用皆無須受技規特定建築物專章第二節第一二一至一二八條規定限制」。同時還作了廣義的解釋:「改作其他非體育活動臨時性使用者(注:如演唱會),應依『臺北市大型羣衆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申請核可。」
臺北市政府發使用執照當時既已獲國土署上述解釋函,爲何又要在使照上加註第廿九點「…受理大型羣衆活動工作計劃書申請時,仍應檢討符合建築技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一二七條規定…」。給自己穿小鞋,實在是讓人費解。據說這規定早在柯市府發建築執照時便已被加註上去,使照只是照樣登錄而已。發建照時正是柯市府都發局與大巨蛋劍拔弩張的時候。
還好,不知是哪位高手,在使照加註事項第廿九點末段留了一條尾巴:「…或經專業機構性能設計審查驗證防火逃生避難安全(後許可之)」,目前臺北市政府與遠雄正朝此方向努力。
誰來審?如何審?成了現在問題的焦點。
可不可以辦演唱會,如果撇開專業、撇開繁瑣的建築管理,從百姓的角度來看答案其實很清楚:看球賽可以,開演唱會爲何不行?是因巨星表演太嗨使結構安全有疑慮,還是燈光煙火太炫易生危險?這些在看運動比賽時有少過嗎?更何況當初性能式法規檢討已通過五萬五千人規模的超大型活動。若真有疑慮,申請活動時特別要求管制不也可以加強防範?
大巨蛋從一開始就爭議不斷。「史無前例無所適從」固然是其一,「規則僵化難以變通」是其二,加上政治算計,讓大巨蛋孵蛋過程顛顛簸簸,孵出後效益也大打折扣。這些問題在建築界常遇到,審查及執行過程對於法令文字的解釋常捨本逐末讓人啼笑皆非。
多少民衆希望能在大巨蛋親歷過往只能從媒體看到的國外場景。就專業界來說,則希望藉着大巨蛋全盤檢視相關法規的合理執行方式,不要再重演大巨蛋的爭議戲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