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捷運轉乘1小時「下一站」出站性騷判有罪 法官:趁人很擠犯案

賴姓男子在捷運車廂摸女乘客隱私3次,利用捷運網綿密轉乘展開「大逃亡」。法官調查,賴進站後轉乘超過1小時,但在「下一站」離站,認定賴挑尖鋒時刻、趁人多犯案,依性騷擾罪判他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可上訴。

賴2023年2月14日17時許,在臺北捷運忠孝復興站至大安站車廂內,利用人潮擁擠以手指觸摸被害女子大腿距陰部5公分的隱私處3次,被害人報案,賴被訴,賴偵查中否認犯罪,法院審理時行使緘默權。

法院調查,賴2023年2月14日16時許持悠遊卡由淡水信義線的劍潭站進站,再轉乘到文湖線的松山機場站,與被害人在松山機場站候車,兩人17時5分進入往大安站的捷運車廂內。

之後,賴於17時24分在大安站下車,改轉乘淡水信義線前往士林站,再於17時51分從士林站出站體。

被害人證稱,當時車廂內很擠,她感覺大腿被摸,被摸的地方距她的私處還有大約5公分距離,她用眼角餘光瞄到賴的手縮回,判斷被人性騷擾。

法官認爲,賴犯案當天由淡水信義線「劍潭站」進站,期間沒有走出捷運站,而在各不同線路捷運站內轉乘,行經「松山機場站」及「大安站」,再於淡水信義線的「士林站」出站,有悠遊卡紀錄可佐證。

法官認爲,賴在放學、下班的通勤尖峰時間搭上捷運,在捷運站內「轉乘」超過1小時後,竟由與入站「劍潭站」相鄰僅「1站」的「士林站」離站,可見,他是挑選人潮擁擠的時刻「專程」犯案,認定賴性騷擾。

判決說,賴在捷運車廂性騷擾陌生女子,否認犯行、未與被害人和解,考量他現在退休無業、是低收入戶,依法量刑。

賴姓男子在臺北捷運劍潭站上捷運趁人多時犯性騷擾案。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