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訊息狂查民衆水錶 遇到蘇貞昌就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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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去年的疫苗風波到萊豬爭議,政府每每都說要打假訊息,讓全國警察動起來網路查緝人民發表的言論,然後移送法院裁罰,但對於立委告發蘇貞昌違反社維法,卻故意不約詢還拖過了2個月的法定期限,讓案件違法移送不裁罰,引發選擇性執法的爭議。

蘇貞昌遭告發違反社維法63條的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有沒有違法須詢問蘇讓其表達意見,但警方卻未通知且讓案件「拖過」2個月期限,構成社維法規定「逾2個月警察機關不得訊問及處罰,不得移送法院」的情況,讓蘇貞昌免受訊問及裁罰。

法官裁定書還特別點出警方的「義務」,警察機關因警察人員發現、民衆舉報、行爲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社維法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警察機關爲調查違反本法行爲之事實,應通知嫌疑人,並得通知證人或關係人。

法官說,這些規定,是參考憲法關於人民人身自由保障的精神,警察機關對於被移送人有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之行爲時,即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1條之規定通知被移送人,對被移送人訊問,給予被移送人就其有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違序行爲事實的申辯機會。

法官表示,警方不得僅以舉報人的指述及未經被移送人確認的證據資料,逕行移送法院裁定,轉嫁由治安法庭承擔,這樣纔不致於混淆法院公正超然的裁判角色,並落實權力分立的民主憲政原則,同時保障被移送人受憲法保障的司法正當程序權利,以符法治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