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黃牛修法未公告就破功? 捆綁銷售成變相加價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加價販售將處票面金額10倍至50倍罰鍰。(報系資料照)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加價販售將處票面金額10倍至50倍罰鍰,未料該法尚未公告施行,就疑似有業者鑽漏洞,要求消費者購買二手票券時要搭售「數位藝術品」,消費者變相只能以較高售價取得票券,對此,消基會副董事長徐則鈺表示,其實只是名目上的問題,無論是強迫加購、手續費等皆是加價販售,仍有觸法疑慮。
文創法三讀條文指出,「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將處以票面金額10至50倍罰緩;但經總統公告前,就有業者則另行推出「數位藝術品」,還可以要求消費者購買二手票券時應一併購買該藝術品,等於變相加價。
消基會副董事長徐則鈺認爲,只是名目上的問題,無論是強迫加購、服務費或手續費等就是「加價販售」,增加其他利益也不行,不認爲捆綁銷售可以規避文創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