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公車「屁股遭狂頂」!2女學生勇敢報警 基隆惡男下場曝

▲陳姓男子搭公車時,趁車內擁擠之際,對兩名女學生進行性騷擾,用下體頂觸其臀部。(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記者郭世賢翻攝)

記者郭世賢/基隆報導

基隆市一名陳姓男子搭公車時,趁車內擁擠之際,對兩名女學生進行性騷擾,用下體頂觸其臀部。女學生感到噁心,下車後報警處理,公車行車記錄器有拍到陳男犯行畫面,法官審理後,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應執行5月,可易科罰金,以每日1千元折算,全案可上訴。

陳姓男子2024年5月8日下午4時許,從基隆市信義區義九路口公車站搭乘202路線公車,由於車內乘客衆多,已無座位,陳男站在1名女學生後方,並利用擁擠的機會,用下體頂觸女學生的臀部,持續時間長達2分鐘,女學生察覺後感到非常噁心,趁其他乘客下車時移動位置,試圖與陳男保持距離。

由於車內空間有限,與該女學生同行的另一名女同學站到了原本的位置,陳男隨即將目標轉向第二名女學生,再次用下體頂觸其臀部,持續超過1分鐘。先前被騷擾的女學生髮現後,立即伸手將她同學拉開,避免陳男進一步的騷擾。

兩名女學生下車後報警處理,警方根據公車的行車記錄器畫面及悠遊卡刷卡紀錄,確認陳男的身份,並將其通知到案。陳男在偵訊中坦承犯行,且其供述與兩名被害女學生的指證相符,加上公車錄影畫面的佐證,檢方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2罪對陳男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陳男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法官認爲陳男利用車內擁擠的環境,對兩名女學生進行性騷擾,嚴重侵害了他人的身體自主權,並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懼與不安,對社會治安也產生了不良影響,應予嚴懲。

法官考量陳男無前科紀錄,且已坦承犯行,並嘗試與被害人及其家屬進行調解,但遭到拒絕。綜合考量陳男的犯罪動機、手段、侵害程度及其個人與家庭狀況後,法官判處陳男兩項性騷擾罪各3個月徒刑,合併執行5個月,並可易科罰金,以每日1千元折算。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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