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額訂單“到付”被拒收?新型網購詐騙需警惕!
轟轟烈烈的“雙11”網購又開始了,在“剁手黨”們開啓“買買買”模式的同時,網店商家也接單接到手軟。然而,在虛擬的網絡交易環境中,不僅消費者有可能成爲網購詐騙的對象,一些犯罪分子的黑手也開始伸向網店的經營者們,他們以網絡交易的虛擬性、開放性爲掩護,利用電商平臺關於購物、退貨以及互聯網物流的一些漏洞,大肆詐騙財物。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就審結了一起此類案件。
【案情簡介】
利用網購漏洞騙取貨物銷贓過程中被抓獲
宋某冒用他人身份在網絡購物平臺虛構自己要購買筆記本電腦的事實,選擇到付模式,在網店商家發出的四臺筆記本電腦寄到後選擇拒收。當快遞包裹需原路返回時,宋某又僞造賣家身份信息委託貨拉拉司機在快遞站點取走裝有筆記本電腦的快遞包裹。之後爲逃避偵查,宋某通過多次以網絡下單方式使快遞包裹在多個貨拉拉司機之間轉手,最終委託司機將快遞包裹寄往其所在的江西省某市。包裹寄到後,宋某告知快遞員將包裹放置於其指定的隱蔽地點,後被其取走。
宋某採用上述方法,還委託貨拉拉司機在某快遞營業部取走被害商家寄出的高檔相機及鏡頭三個,發往江西省某市其指定的地點。上述物品價值共計10萬餘元。
取得上述物品後,宋某通過QQ等網絡通訊方式聯繫他人進行銷贓,但因無法提供物品來源及本人身份證明被拒絕。後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宋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以詐騙罪,判處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責令宋某向被害單位退賠經濟損失。
【以案說法】
全程隱藏於互聯網手段“高明”也難逃法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本案中,被告人宋某以虛構的消費者的身份實施詐騙,其作案手段主要分爲以下幾個階段:第一,冒用他人身份在網絡購物平臺下單,虛構自己要購買價值較高的電子產品的事實,並選擇“到付”的付款方式,待網絡商家發貨後選擇拒收,致使貨物被退回賣家,在此過程中其獲得了訂單詳細信息,包括單號、賣家手機號和姓名等。第二,僞造賣家身份信息,在貨物退回快遞點後,通過網絡下單聯繫貨拉拉司機,謊稱自己是賣家並將信息提供給司機,讓司機去快遞點取貨,因司機提供的信息與訂單信息相符,快遞員會將貨物交付給司機。第三,在貨拉拉平臺上下多個訂單,讓多個司機交接快遞,最後將快遞發往其指定的地點。第四,躲避與快遞員直接接觸,以隱蔽收取快遞的形式實際佔有財物。
宋某的犯罪手段極其隱蔽,其利用網絡交易的虛擬性全程隱藏於互聯網中,在不實際接觸被害商家、物流人員的情況下便將財物據爲己有。但無論其犯罪手段如何“高明”,都無法掩飾其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從而交付財物的詐騙本質。其詐騙數額已經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應當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量刑,並處以罰金。
【以案講理】
犯罪分子僞裝成消費者商家需警惕“到付”大額訂單
近年來,隨着互聯網的普及與發展,網絡購物因具有商品豐富、方便快捷等特點頗受大衆青睞,網絡約車、跑腿等互聯網服務項目也給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但由於網購也存在着無法親身體驗產品、購買者身份存在一定的虛擬性、更多依賴於快遞配送服務、無法即時獲得商品或對價等問題,網絡交易也存在着諸多安全風險。通過近些年的宣傳教育,廣大消費者已經逐漸建立起了網購風險防範意識,更多會選擇可信賴的購物平臺和賣家,仔細辨別商品真僞,警惕虛假宣傳和欺詐。
犯罪分子僞裝成消費者“反向”詐騙網絡商家的情況還不多見。本案給廣大的網絡商品經營者敲響了警鐘。一方面,網絡商家應當進一步提高對詐騙犯罪的警惕性,增強反詐意識,對於選擇“到付”卻又無理由拒收等情況特殊的大額訂單要特別予以關注,及時跟進訂單狀態。另一方面,網絡平臺、物流公司也應對網購過程中的支付方式、退貨流程、物流託運、商品投遞等規定進行優化,及時發現問題,堵塞漏洞,以減少網絡交易的安全風險。另外,網絡電商如果一旦發現在網絡交易過程中被詐騙,應當第一時間保留交易記錄、聊天記錄等證據並及時報案,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文/劉璐(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