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案落槌!3.29億元,超2000名股民獲賠!
超2000名股民獲賠!
3月29日,證券時報記者從上海金融法院獲悉,近日,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樂音響)證券虛假陳述普通代表人訴訟羣體性案件訴訟時效屆滿,除參加代表人訴訟的投資者外,另有1717名投資者獲賠損失金額約2.06億元,使涉飛樂音響案投資者獲賠總金額達3.29億元,2000餘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曾標誌我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制度落地
飛樂音響案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出臺後國內普通代表人訴訟的首次全面實踐,標誌着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制度落地。該案爲推廣代表人訴訟制度提供了可複製的樣本,對於構建公正高效便捷的中小投資者司法保護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時針撥回到2017年。當年8月26日,飛樂音響發佈2017年半年度報告,聲稱收入和利潤實現增長。半年報發佈後,飛樂音響公司股價連續三個交易日上漲。
然而,2018年4月13日,飛樂音響在其發佈的《2017年年度業績預減及股票復牌的提示性公告》中承認,2017年半年報和三季度報在收入確認方面有會計差錯,預計將導致營業收入減少。公告發布後,飛樂音響股價連續三個交易日跌停。
此後,監管部門對飛樂音響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其因建設項目確認收入不符合條件,導致收入和利潤虛增,其行爲違反了《證券法》相關規定,構成虛假陳述。
2020年8月,原告魏某等34名個人投資者共同推選其中4人作爲訴訟代表人訴稱,飛樂音響上述虛假陳述行爲造成其重大投資損失,故起訴要求被告賠償損失。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確定權利人範圍併發布權利登記公告,根據《代表人訴訟若干規定》,經“明示加入”,共有315名投資者成爲本案原告,其中5名原告當選代表人,訴請被告賠償投資損失及律師費、通知費等合計1.46億元。
2021年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對原告丁某等315名投資者與被告飛樂音響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並經二審終審判決維持原判,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投資損失賠償款共計1.23億餘元。
未加入代表人訴訟的投資者陸續訴訟
案件生效後,其餘未加入代表人訴訟的投資者陸續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訴訟。
針對符合權利人範圍但未參加普通代表人訴訟登記的投資者提起訴訟,且主張的事實和理由與代表人訴訟生效判決、裁定所認定的案件基本事實和法律適用相同的案件,上海金融法院擴張普通代表人訴訟生效判決效力,直接裁定適用生效裁判。
“普通代表人訴訟判決具有的效力擴張是有條件的,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簡單地直接裁定適用生效裁判,實踐中需要正確把握效力擴張的性質以及範圍,才能準確處理這類羣體性糾紛。”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庭訴調對接團隊負責人周欣表示,“要根據案件具體情形,衡平考量案涉各方利益,準確適用相關規範,才能真正實現證券羣體性糾紛機制中平衡訴訟經濟與程序保障的雙重價值追求。”
爲尋求羣體性糾紛化解最優方式,周欣帶領團隊對證券虛假陳述案件中普通代表人訴訟機制的實踐概況進行了梳理,剖析實踐中機制運行難點問題,爲優化機制實踐積累經驗。
而在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發佈後,因新的司法解釋對於虛假陳述基準日及基準價、損害賠償範圍等實體問題的規範有所變化,上海金融法院以開庭方式對案件進行審理,保障各方進行充分法庭辯論的程序利益,並依據新司法解釋對實體問題重新認定作出判決。
後期,針對上市公司提出的時效抗辯,上海金融法院亦首次適用新司法解釋針對普通代表人訴訟時效的特別規定,認定未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中向法院登記權利的投資者訴訟時效因代表人訴訟而發生中斷,並據此作出判決,充分保障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爲保障投資者勝訴權益及時兌現,上海金融法院還多次與飛樂音響溝通,促成其服判息訴,主動履行生效判決,避免程序空轉。
責編:萬健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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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彭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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