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老宅成文物 只能住不能重建?當地迴應

對大多數人來說,自家房子被列爲文物,是件值得高興的事情。然而,湖南懷化的李先生卻犯了愁。據媒體報道,李先生家被當地文旅局認定爲明末清初的古建築,成了文物保護建築。他家現因人口多不夠住,想要重建卻不被允許,因爲文物保護建築只能維修不能拆。

2月19日,記者從懷化市鶴城區區委宣傳部相關負責人處瞭解到,針對李先生的“煩心事”,當地政府高度重視,已在18日安排了分管區領導牽頭處理,農業農村局、文旅廣體局以及自然資源局等單位配合。“羣衆的訴求已經知道了,現在事情已經安排下去了,正在進行中。”

記者發現,自家住宅成爲文物保護建築的案例此前曾多次出現在各地的報道中,但在保護修繕方面,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和修繕卻面臨諸多困境。因而,有業內人士表示,儘管我國已建立相對完善的文物保護法律法規體系,但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管理和保護仍有待完善。

家中住宅成文物保護建築

男子想要重建卻被阻止

日前,一則“男子苦惱住宅成文物,只能住不能重建”的新聞引發輿論熱議。據中原網視頻報道,身處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盡遠古村的村民李先生反映,自己父親在1993年購買的宅基地和房子,突然被當地文旅局認定爲明末清初的古建築,成了文物保護建築。而他家現在的房子不夠住,“我是想重新建,因爲這個房子小了,現在人多了,住不下了,我還有2個兄弟,現在一人2個小孩。”

但據視頻裡的鶴城區文旅局工作人員回覆表示,產權(雖)屬於戶主,戶主也不能隨意拆遷了。同時,當地文物保護股負責人也在視頻中稱,如果(李先生)要維修,就報方案;如果要拆的話,是不允許。

據瞭解,盡遠古村是鶴城區唯一的省、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盡遠原意爲藎草的源頭,該古村從元末明初開始新建。古村佔地面積六千餘平方米,迄今保存較好的古建築達三十餘棟,均爲面闊三間,一至三進不等的穿鬥式磚木結構。另外,該建築羣坐北朝南、依山就勢、佈局合理,建築造型美觀、雕飾精美,爲典型的湘西南傳統建築風格,不僅自然及人文環境優美,而且文化內涵較爲豐富,是鄉土建築文化的重要載體,更是展示地方傳統文化的重要窗口。

2月19日,記者從懷化市鶴城區區委宣傳部相關負責人處瞭解,針對李先生的“煩心事”,當地政府高度重視,已在18日安排了分管區領導牽頭處理,農業農村局、文旅廣體局以及自然資源局等單位配合。“羣衆的訴求已經知道了,現在事情已經安排下去了,正在進行中。”而對於事情具體會如何解決,以及當地此前是否有類似的先例,該負責人均表示暫不清楚。

新聞觀察

成文物的住宅不可隨意變動

居住與保護的“矛盾”多次發生

不可移動文物是指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蹟和代表性建築等,是相對可移動文物而言的。一旦一個建築物或遺址被列爲不可移動文物或暫定不可移動文物,通常就受到主管機關保護。未經許可,包括所有者在內的任何人,都不可以任意變動、修改。

通過查詢關鍵詞,記者發現,自家住宅成爲文物保護建築的案例此前曾多次出現在各地的報道中。如2016年人民網報道,南京市江寧區湖熟街道楊柳村的李某因家中房子漏雨、破敗不堪,面臨倒塌想要搶修,可由於該房屋屬於當地的古建築羣,是南京地區規模最大的明清民宅遺存,在2002年被列爲江蘇省文物保護單位,2013年5月被列爲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因而無法自行維修,“我準備了不少維修材料,可文保部門不給修,要通過批准,否則就修不起來了。”

2023年揚子晚報也曾報道,稱27歲的南京市民周小姐從自己外婆處過戶了一套有近90年曆史的房子,本想當作商品房裝修,卻發現該房屋是一般不可移動文物。在裝修老房過程中,周小姐不僅耗費一年時間進行審批,還花掉了近百萬的修繕費用,“房子屬於玄武區文保建築,修繕這種房子沒有補貼,且裝修的過程需要走流程鑑定,再找有資質的單位出設計圖,最後經過幾輪專家評審,修改好方案全部通過後,才能開始動工。“

什麼是不可移動文物?據瞭解,不可移動文物是指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蹟和代表性建築等,是相對可移動文物而言的。一旦一個建築物或遺址被列爲不可移動文物或暫定不可移動文物,通常就受到主管機關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也明確規定,國家對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實行保護。文物的所有權仍屬於其原所有者,但其使用和處置需遵循文物保護的相關規定。且根據該法的規定,如果一棟住宅被認定爲文物,業主只能對該建築進行修繕、維護,不能隨意擴建或拆除。

專家建議:

建立完善修繕資金保障與補償機制

此前,國內某文物保護所工作人員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曾表示,對於不可移動文物保護遵循“誰受益誰修繕”的原則。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使用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所有人具備修繕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負擔。

“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報相應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對未覈定爲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應當報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准。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保養、遷移,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記者梳理髮現,在保護修繕方面,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和修繕面臨諸多困境。

有文物保護工作者刊文指出,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所有權人,在修繕方面,由於文物年代久遠,破損嚴重,而《文物保護法》中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程序、技術、材料等有較高要求,修繕費用高昂,且費用需所有人承擔,其修繕積極性並不高。

儘管《文物保護法》規定,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當地政府應當給予幫助,但規定模糊,所有人有無修繕能力如何界定,給予幫助的方式如何,是從資金、技術還是別的方面予以幫助,標準怎樣,並不明確。“應當”一詞,跟“必須”這種強制的話語相比不具備必要性。

有專家建議,針對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和保護,應當建立完善修繕資金保障與補償機制,可將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修繕納入財政補助範圍;設立專項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基金;對擁有損毀較爲嚴重的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又無力修繕的所有人,提供新的住房或宅基地,將其產權收歸國有,更好地保護修繕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同時,將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修繕補償加入《文物保護法》中,明確相關的法律條文。

(成都商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