醋男不滿前女友另結新歡 毆打強押現任逼就範

(示意圖/Shutterstock)

臺南1名小鄭(化名)與小花(化名)是前男女朋友,小鄭因小花交新男友心有不甘,於是夥同友人誘騙出小花新男友,並將其毆打後押至汽車旅館,藉此要脅小花到汽車旅館,小花爲救男友,因而遭小鄭強制性交;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小鄭有期徒刑3年6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小鄭與小花曾爲男女朋友關係,因小花交新男友,小鄭心有不甘,想跟現任攤牌,於2022年3月21日上午5時許,夥同友人至小花現任住所之地下停車場外,以電話謊稱其車輛遭擦撞,將他誘至該地下停車場。現任抵達地下停車場見小鄭與友人在場,雙方發生糾紛,現任因而遭2人打傷流鼻血,並被押至汽車旅館。

3人進房間後,小鄭即打電話告知小花現任在他手上,且遭他們毆打受傷流血,要求她前來汽車旅館,小花得知後隨即從高雄搭火車前往,小鄭再請友人開車至臺南火車站搭載小花。小花抵達後,要小鄭讓男友先走,條件再談,小鄭開口「要嘛就160萬元,要嘛就留下來」,並要求小花籤立160元萬元之本票,遭小花拒絕,小鄭又向小花說不可以跟現任繼續交往,小花爲了讓現任離開現場即答應留在現場,小鄭遂指示友人開車載現任離開。

同日上午12時左右,小鄭要求小花釋出誠意,小花不得已自行把牛仔褲、T恤脫掉,小鄭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不顧小花喊不要,並哭泣、掙扎、抗拒,仍將小花拖至牀上,並將小花之內衣褲硬扯脫掉,以強暴之方式對小花爲強制性交之行爲。

法院審酌,被告與甲女於案發時爲前男女朋友關係,不知理性處理其與甲女3人間之感情糾葛,毫不尊重甲女之性自主決定權,爲求滿足一己性慾,於藉故要求甲女至汽車旅館後,不顧甲女喊不要,並哭泣、掙扎、抗拒,仍以前開強暴之方式對甲女爲強制性交行爲,所爲造成甲女身心重大傷害,實有不該應予責難,併兼衡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難見悔意,且迄未與甲女達成和解或獲得甲女諒解,依強制性交罪,判小鄭有期徒刑3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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