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圍爐看有責配偶離婚自由釋憲案

(圖/社會局提供)

虎年擺尾,兔年揚眉,正是許多人歡欣尾牙、圍爐團聚的時刻,但仍有一羣人等待有家可回、等待實現孩子們新年願望。臺灣民間社會團體爲此費盡心力募款、募集物資,盼能爲社會上需要被幫助的家庭帶來年節的些許溫暖。

十幾年來參與了無數個受暴家庭的圍爐服務活動,看見受暴離婚婦女獨力負擔家計的堅強與艱辛,每個受暴家庭展現的生命韌性卻映照出多年來臺灣政策與法制對離婚婦女經濟議題的缺失及怠惰。

離婚婦女經濟議題向來爲婦女團體所關注。根據衛生福利部2019年婦女生活狀況調查,離婚婦女平均每月收入約3萬元,3萬元以下者就佔了離婚婦女人數53萬6千多人的51.21%;又在女性勞動力參與率當中,離婚婦女勞動力參與率僅約23%。同時,隨着國內貧富差距擴大創新高,加上女性從事比例較高的住宿及餐飲業、批發及零售業與其他服務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不僅薪資成長有限,且是通貨膨脹衝擊甚鉅的族羣。

上述調查,離婚婦女期望政府提供或加強婦女服務措施重要度分別爲經濟協助、增加幼兒及老人照顧服務、就業媒合及落實彈性工作或友善工作環境。在接觸的個案服務中,即便離婚婦女有意願參與就業訓練,但在難以兼顧家庭照顧下怯步不前。婚姻關係或同居暴力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仍佔多數,2021年受疫情影響通報案件約7萬件,對於從未進入或離開職場一段時間的離婚婦女而言,不論從實務經驗或官方數據,皆可見離婚婦女的經濟貧窮議題,值得政府重視並提出有效的友善就業及薪資改善政策。

從離婚婦女經濟保障多元政策考量,民法的婚姻保障制度亦應重新檢討。婚姻自由可否由公權力介入雖有爭論,亦有當事人聲請釋憲主張「離婚自由」,並在憲法法庭辯論及審理中。但現行民法有關有責配偶離婚自由受限制,並非只是道德倫理與違憲與否的對立辯證而已。離婚自由前提是對離婚後法律效果的合理安排,尤其是對無責且經濟弱勢的一方,但民法夫妻財產分配製度30年來對此做了更進步的改變嗎?婚姻弱勢一方得到婚姻制度保障了嗎?尤其在脫產問題嚴重的臺灣,被迫離婚的婦女如何得到她應得的權益?如果連基礎工作都難以整合落實,離婚自由只是空洞口號。

民法當然具穩定社會功能。臺灣實施「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11年了,去年第四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也已做出修改民法親屬編章節的相關結論:取消「生活陷入困難」的狀況,作爲獲得贍養費的條件;新增財產的定義,其中包括無形資產;使其在所有職業中都有充分和平等的配偶年金分配權。這些婦女團體訴求了30年,法務部依然本位主義、無動於衷。

如果賦予有責配偶離婚自由權利是「矛」,那麼完善的離婚婦女經濟保障制度便是有利的「盾」,而這更應該優先於婚姻自由的價值。可惜,臺灣常欠缺社會理性對話,政策炒短線,施政先後順序錯亂,大撒幣似乎成了政府面對社會難題的優先手段。正如普發現金6000元,皆大歡喜的背後,對一個因失去婚姻必須獨力撐起家計的家庭而言,只是杯水車薪,也不能改變他們的不利的處境。

經濟獨立是促進婦女人權保障的第一步,能推行的勞動、社福、內政及司法政策何其多。民間團體在推動政府往前走的時候,優先順序牽動多少弱勢婦女的生存與尊嚴,不可不慎!新的一年,掌握權力資源的政府還要繼續唬弄,不願看見嗎?(作者爲雍展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