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卡特夫人看選罷法修正案
(圖/本報系資料照)
美國前總統卡特夫人羅莎琳‧卡特日前過世,享年96歲。她是卡特總統的重要夥伴,卡特曾說:「在我人生中取得成就的路上,羅莎琳一直都是我平等的夥伴。當我需要她的時候,她給我明智的指導和鼓勵。」
她也是鼓勵卡特從政的關鍵人物。1962年她鼓勵卡特參加民主黨喬治亞州州議員初選,公佈的結果是他落敗。但她早就懷疑那次選舉會作票,所以事先安排表弟在投票所外計算多少人來投票;投票結束後,開票的結果顯示,投開票所公佈的「領票人數」遠超過她表弟所統計者。
他們採取法律途徑提起訴訟,法院後來判定該次選舉無效,重新舉行,結果卡特獲選。就這樣,卡特走向政治長路,十多年當中自州議員開始,選上州長,最後獲選成爲美國第39屆總統。
在臺灣,有一件事卻正在立法院發生,就是民進黨立委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8條文,增定:「無故於投票所外,拍攝、紀錄或以他法標定他人進出投票所,經警衛或警察制止後仍繼續爲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5萬元以下罰金。」草案已通過初審,如果三讀通過就會成爲法律。
這個法律若成立,卡特夫人當年要她表弟在投開票所外記錄前往投票人數,在臺灣做的話,就會成爲非法,需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5萬元以下罰金。立法院確定要這樣做嗎?
提出這個修正草案的背景,依據提案委員說明,是因爲上次九合一選舉「全民監票行動聯盟」在幾個投開票所外架設攝影機,計算領票人數,「干擾選民投票」。但據瞭解,現行《選罷法》對此已有規範,「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爲之,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5萬元以下罰金。」現在的修法,是要把30公尺擴充到任何距離。
據報導,全民監票行動聯盟理事長事後被檢方以違反《選罷法》起訴,但日前一審宣判無罪,理由爲該理事長架設攝影機的位置在投開票所外,沒有具體而積極干預擾亂他人投票意志的行爲。看來,一審法官相信此聯盟之行爲目的在於統計人數,而非干擾投票。
民主制度建立不易,需要許多基礎。其中最重要的,應該就是一人一票,人人平等。選舉的公正,及各種有助於公正的措施或運動,對於民主的發展都是必要且正面的。套用前卡特夫人醫療顧問、前立委高資敏的話,他們認爲作票就是假民主,就會造成竊賊當政,人民必受危害。卡特卸任總統後與夫人成立卡特中心,在非洲、拉丁美洲、亞洲成立選舉觀察團,推動公正選舉、防止作票,爲世界的民主開路。
現行《選罷法》已有相關條文可規範,執政黨立委爲何提出修正草案,還要將規範擴張、上綱?令人疑惑。其實,立法院真正該做的事是設定程序,讓人民團體可以正式申請在定點,於不涉及選民人臉辨識的前提下,就投票人數進行統計。這種事應該公開、大方的做,有何不可?讓有興趣做這種統計的人民團體或政黨都可以事先申請,一如在公共場所遊行和集會一樣。
相信臺灣民主在這樣的設計下會獲得更多保障。最新《選罷法》修正草案,禁止在投開票所任何範圍內的「紀錄」,其實是開民主倒車。如果選務公正,不會灌票,有什麼理由阻止投票人數被統計?反過來說,選委會既然公正執行選務,應該歡迎各界人士查覈開票結果,增進其誠信纔對。我們希望立法院不要通過這個開民主倒車的修正草案。
(作者爲東吳大學講座教授、前行政院政務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