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聞再起!中國將徵收“海外富人稅”?律師直言→
作者 |第一財經 亓寧
近期,中國將徵收“海外富人稅”的傳聞引起國內外關注。據第一財經瞭解,我國“全球徵稅”一直有政策依據,但執行力度有限。
另外,對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相關配套文件自2019年起設有6年“豁免期”,當前距離首次到期時間漸近。
不過,從現有文件來看,針對境外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尚無具體細則,近期傳聞中的“中國要對全球範圍內具有中國國籍的高淨值人羣徵收稅”“1000萬美元是門檻”“海外上市公司股東被波及”等信息尚無權威依據。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肖颯對第一財經表示,相比國際上大部分發達國家已有較爲完備的相應制度,我國在境外個人所得稅徵收方面的法律規定相對滯後,2020年出臺的相關規定爲具體執行做好了制度準備,在當時就已引起過一輪關注。但她也提到,我國過去在具體落實方面並不嚴格,主要考慮可能是經濟發展以及防止資本外流等。
不少稅法人士認爲,一國對應稅居民境外所得徵稅是大勢所趨,中國跟進國際做法或只是時間問題。肖颯表示,未來若我國也嚴格按照相關政策法律進行徵稅,也要考慮可能面臨的部分應稅居民通過轉換國籍、資產轉移等方式避稅的問題。
全球徵稅已有法律制度基礎
第一財經注意到,今年3月,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在一則個稅彙算服務與風險提示案例中強調,境外所得要申報,切勿隱瞞存僥倖,並明確了居民個人對其境外所得需自行申報納稅,是自1980年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以來一直堅持的基本制度,2018年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延續了該項規定,即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應依法在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一財經梳理髮現,根據2018年第七次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前者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後者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該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應稅所得爲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
這也意味着,我國的居民個人無論從境外還是境內取得應稅所得,或是居民個人從境內取得應稅所得並通過其他途徑“轉移”至境外,理論上都在個人所得稅徵收範圍內。《個人所得稅法》中,“取得境外所得”被明確列爲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的情形,並要求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申報納稅。
同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下稱《實施條例》),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境外所得徵稅給出了部分“豁免權”,即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到了2019年3月和2020年1月17日,爲了落實上述兩個法律文件要求,財政部、稅務總局先後聯合發佈了《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下稱《判定標準》)和《關於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下稱“3號文”),前者對上述《實施條例》中規定的“豁免權”進一步明確了標準,後者則對徵稅範圍、徵稅對象、報稅方法等進行了詳細規定。
前文提到的稅務總局通報的案例顯示,小何被某境內企業外派至國外子公司工作三年,每年2月底前,該企業都向稅務機關報送外派人員信息。年度彙算期間,該單位提醒小何應就其境外收入在國內申報個稅,但他心存僥倖,認爲自己外派時間長且不可能被發現,於是沒有辦理境外所得彙算。稅務機關在大數據分析比對時發現,小何有幾十萬元的境外所得沒有申報,向他下達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小何補繳了稅款及滯納金,單位知道了他未如實申報的情況,也對他進行了批評教育。
6年“豁免期”臨近到期
肖颯對第一財經表示,早在2020年3號文出臺的時候,相關話題就曾引起過一輪關注。此次再現傳言的起因還不清楚,但之所以備受關注,主要是該政策如果嚴格執行將很大程度影響到我國在海外有資產的高淨值人羣。
事實上,3號文中關於境外所得概念、應納稅額、抵免稅額及限額計算方法、免稅或減稅範圍、申報對象等已較爲詳細,但近期傳言中的“1000萬美元以上起徵稅”“20%稅率”等沒有明確規定。肖颯表示,這也與我國一直以來沒有嚴格地執行對境外個人所得徵稅的相關規定有關。
根據《判定標準》,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的判定標準,6年週期及週期內的居住連續性是一個重要因素,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國境內每年累計居住天數都滿183天而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不滿183天或者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按照個人在中國境內累計停留的天數計算。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
所謂的“此前六年”,是指該納稅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連續六個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後年度開始計算。
這也就意味着,自2019年及之後算起,若無住所個人連續6年在中國境內每年累計居住天數都滿183天而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則從第7年開始將要爲境外所得納稅;如果6年中有任何1年上述條件中斷,則第7年繼續免繳個人境外所得稅。
大勢所趨但細則未定
儘管3號文明確,文件適用於2019年度及以後年度稅收處理事宜,但肖颯告訴第一財經,我國對於境外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政策在過去落實不嚴格,一方面是因爲前述“豁免”條款,另一方面也是考慮到經濟發展以及防止資本外流。
“從國際來看,其實大部分發達國家都建立起了對稅收居民境外所得徵稅的相關制度,並且已經有100多個國家簽署並執行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經合組織)提出的‘AEOI標準’,並通過CRS共享應稅居民的相關財產信息。”肖颯對第一財經表示。
“AEOI標準”全稱爲“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axMatters),包括MCAA(主管當局間協議範本)和CRS(通用報告標準)兩部分。其中,MCAA是各國(地區)稅務當局關於相互(雙邊或者多邊)進行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的操作程序和相關法律框架基礎的規範文件;CRS則是規定金融機構識別、收集、申報外國稅收居民賬戶信息給本國稅務主管機構的要求和程序,被視爲一個全球徵稅系統。
肖颯說,基於上述協議範本和報告標準,主管機構通過CRS收集的信息以MCAA約定的方式在不同國家主管機構之間共享,達到打擊利用資金出境逃稅的目的。她的團隊近期在一則文章中舉例子說:一個具有中國國籍的人有一天去英國,存了一筆錢並用這筆錢買了一隻股票,結果大賺,那麼英國的銀行/金融機構就有義務把中國人存款、購買股票的信息披露給中國的稅務監管機關。
目前,承諾實施CRS的國家和地區已達到142個,確定交換信息到中國大陸(落實MCAA約定並實際實施)的轄區則已經達到105個。根據CRS標準,居民個人境外機構賬戶、個人境外資產信息和個人基本信息等均會被交換給中國稅務監管機關。
美國雖然沒有加入上述國際標準,但也早在2010年就制訂了《僱傭法》,並規定了《海外賬戶納稅法案》(FATCA),實施了專門針對美國應稅居民的海外金融資產財務信息收集制度,世界上大部分的金融機構都已按照這個法案的要求向美國政府提供美國人的境外金融賬戶信息。
在不少稅法人士看來,基於稅收理論和國際趨勢,中國對居民個人境外所得徵稅是大勢所趨。肖颯也表示,中國現在只是走在發達國家後面,但隨着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社會經濟的發展,未來真正落實該項稅收制度只是時間問題。她的團隊也在近期提到,兩個多月前就接到客戶諮詢,對方表示因風險隔離需要,多年來有大量資產通過多渠道轉移到國外,不久前疑似收到了稅務機關的“約談”通知。
存在哪些抵免空間?
在3號文中,所謂個人境外所得主要分爲八大類,主要包括勞動、知識產權、財產轉讓等。
個人境外所得主要分爲八大類
在稅收抵免方面,《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也明確了境外所得的稅收抵免條款,即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從其應納稅額中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抵免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實施條例》進一步解釋了上述抵免限額和時間期限要求。
3號文也對抵免條款進行了細化,並給出了具體的抵免限額計算公式。文件第五條明確,居民個人從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地區)取得的所得,按照該國(地區)稅收法律享受免稅或減稅待遇,且該免稅或減稅的數額按照稅收協定饒讓條款規定應視同已繳稅額在中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的,該免稅或減稅數額可作爲居民個人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按規定申報稅收抵免。
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來源於一國(地區)的所得實際已經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低於依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計算出的來源於該國(地區)該納稅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額的,應以實際繳納稅額作爲抵免額進行抵免;超過來源於該國(地區)該納稅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額的,應在限額內進行抵免,超過部分可以在以後五個納稅年度內結轉抵免。
“目前來看,徵稅難度是比較大的,符合法律規定的稅收居民(高淨值人羣)有可能通過轉換國籍、將資產遷入CRS覆蓋範圍外等方式規避納稅。”肖颯說。不過她也強調,居民仍有合法的避稅方式可選,但具體需要結合收入來源具體分析,建議大家還是認清趨勢、學習知識、依法納稅。
對於徵稅影響,她的團隊從宏觀角度分析稱,比照2013年法國實際稅率75%的“特別富人稅”所產生的影響,對富人徵稅可以在短期內一定程度平息社會對貧富差距、經濟不振的不滿情緒。但長遠來看,確實也導致法國發生了資本和高淨值人羣外流的情況,但考慮到我國國情與法國不同,相關利弊還需要長期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