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遇事故,停運損失該怎麼賠?

新京報訊(記者吳淋姝)8月20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公佈了一起“出租車遇事故請求賠償停運損失”的案件。餘先生與趙先生髮生交通事故,經交通部門認定趙先生負全部責任,餘先生無責任。餘先生系出租車司機,事故後因修理車輛誤工,遭受車輛承包金及誤工費損失。雙方協商賠償未果,餘先生訴至法院。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趙先生賠償餘先生停運損失2633元。

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瞭解到,餘先生訴稱,其駕駛的公司出租車與趙先生駕駛的小型客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導致出租車受損,經認定,趙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後,餘先生因修理車輛誤工15日,遭受車輛承包金及誤工費損失共計4437.5元。雙方協商賠償未果,餘先生訴至法院。

趙先生辯稱,對事故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但餘先生修理時間過長是由於趙先生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拖延支付維修費,與趙先生本人無關。趙先生僅認可兩天的修車時間。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餘先生系出租車司機,其駕駛的案涉出租車系從事旅客運輸的經營性車輛,餘先生因交通事故導致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停運損失即承包金損失以及誤工費系其合理損失。趙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餘先生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停運損失應由趙先生賠償。具體賠償數額法院根據具體車輛停駛期間、實際停運損失並參照北京市出租車行業收入標準進行覈算。

本案中,就車輛維修時間,餘先生與趙先生各執一詞。對此,法院認爲,趙先生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系車輛維修費用支付的義務方,未及時支付餘先生駕駛車輛之維修費存在主要過錯,而餘先生經溝通協商未果後,未及時在合理期限內墊付車輛維修費,亦存在擴大自身損失的過錯。

故法院根據合理的修車時間、因支付維修費產生的溝通時間、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情形酌定車輛合理停運時間系8天。關於餘先生主張車輛停運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對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對於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法院最終判決趙先生賠償餘先生車輛停運損失2633元。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建議,被侵權人在事發後與侵權人的溝通過程應當留存痕跡及保存證據,這些過程可能對於訴訟階段認定雙方過錯比例具有一定參考價值。侵權人在事故後應當迅速尋求保險公司的理賠解決,逃避或拖延只會導致錯誤的擴大蔓延,最終帶來更大責任的承擔。

(本文人物爲化姓)

編輯 劉倩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