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傾斜房屋判「減價125萬」!賣家轉向房仲求償結果曝

鄭姓女子委託不動產仲介公司賣出一棟房地,後因買家發現房屋傾斜,被判決應減少價金125萬多元,鄭女要求仲介公司連帶賠償損失,臺南地方法院判她敗訴。(本報資料照片)

鄭姓女子委託不動產仲介公司以730萬元賣出一棟房地,後因張姓買家發現房屋傾斜,經法院判決應減少價金125萬多元確定後,鄭女以仲介從未向她提起房屋有傾斜疑慮,有重大過失,導致她受到損害,要求連帶賠償損失。不過,法官認爲,減少價金後的價格纔是該房地的合理交易價格,鄭女並沒有實際損失,判她敗訴。此案還可上訴。

鄭女主張,2020年4月她委託不動產仲介經紀公司銷售名下屋齡33年的透天厝房地,原定銷售底價爲898萬元,後經仲介與張姓男子數次磋商,以730萬元成交。雙方約定交屋日時,張男發現原本放置沙發的地板似有下陷,懷疑房屋可能有傾斜情形,並未完成交屋。

經委託臺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鑑定,發現房屋傾斜率爲1/138,已大於1/200,研判有傾斜及地質不均勻沉陷的現象,建議應該施作房屋傾斜扶正工程,所需工程費用爲一樓地坪修復費用10萬5412元、房屋傾斜扶正費用157萬2034元。

張男提起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之訴,臺南地方法院原本判決鄭女應給付張男160萬3080元,鄭女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廢棄改爲判賠125萬4140元確定。不過,鄭女以仲介公司有重大過失害她損失125萬多元,也向臺南地院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訴。

鄭女主張,她與張男簽訂買賣契約前,仲介公司曾多次勘查屋況,也數度帶張男看屋,張男曾反映房屋有裂縫,擔心結構安全,仲介公司依常理應立即建議對房屋進行結構鑑定,或向買賣雙方告知房屋可能存在傾斜疑慮,使買賣雙方獲得充分資訊並保障交易安全。

不料,仲介在已知房屋存在裂縫、有結構安全疑慮的前提下,卻從未檢查房屋是否有傾斜,也沒有向她報告此一疑慮,僅一昧要求她儘快簽約出賣房屋,明顯是爲了賺取仲介費用故意損害她;縱使仲介沒有故意損害,但卻從未向她提起房屋有傾斜疑慮,也有重大過失。

仲介則主張,買賣雙方發生房地傾斜瑕疵糾紛調解時,張男曾要求無條件解除房地買賣契約,但鄭女卻不同意解除契約,足證鄭女是在明知房地傾斜瑕疵糾紛的情況下,仍要求張男繼續履約。

至於臺南高分院判決房地應減少價金125萬4140元,系因房屋有傾斜瑕疵的價值損失所致,該傾斜瑕疵不可歸責於仲介公司,鄭女向仲介公司請求賠償,並無理由。

臺南地院認爲,鄭女認爲受有減價125萬多元的損失,無非以無法實現以730萬元出售房地爲憑;但因臺南高分院的判決指出,減少的價金系因房屋傾斜瑕疵的減損價值,即減少價金後的價格,纔是房地的市場合理交易價格,鄭女並未因此受有實際上的損失,因此她的主張無法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