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境外廢棄物 永盛要基市府付5億多元價差…法官駁回

基隆市一般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原營運廠商永盛公司,指市府交付永盛處理非基隆境內廢棄物焚化灰渣,卻以「優惠價」計費蒙受損失,訴請市府給付5億多元價差。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指雙方契約目的在解決天外天焚化廠產生的廢棄物,永盛不能再區分境內境外,駁回告訴;永盛不服判決上訴。

永盛提告指出,基市府在2003年間提出「基隆市政府鼓勵民間機構興建營運一般事業廢棄物(含垃圾焚化灰渣)最終處置場BOO設置計劃」,以解決轄區垃圾處理問題。永盛在2004年7月12日獲得BOO案最優申請人資格,雙方在同年9月20日簽訂契約書。

永盛在簽約後自備土地及資金,在市府覈准區域興建最終處置場,契約期間自2008年7月17日至2023年7月16日,由永盛收受處理契約內容的廢棄物,市府則以當時市價7成優惠價給付委託處理費用,用以回饋市民。

永盛表示,市府在2021年間在未事先告知及取得永盛同意下,將市府或天外天焚化廠代操作廠商自行對外收受廢棄物焚化灰渣,交由永盛處理,且費用以優惠價格計算。永盛對非基隆市轄區垃圾或廢棄物、代操作廠商接收廢棄物無處理義務,收受這些廢棄物造成最終處置場空間減損,並讓永盛短收處理價差5億5738萬6637元,請求法院裁判市府給付。

基市府抗辯,BOO契約有約定永盛營運期間,應保留市府保證交付可進場廢棄物量容量後,可收取外縣市廢棄物。從2008到2013年間基隆市飛灰累積進場量爲5萬5486.9公噸,僅約定進場量的1/3,全部契約營運期間飛灰累積進場量則爲13萬8323.2公噸,均未逾約定的前6年保證量15萬5490公噸,市府交付進場廢棄物量並無違反誠信原則。

市府指出,外縣市進入基隆市天外天焚化廠處理的廢棄物,經處理後的產出物符合契約中委託處理量範疇。雙方契約時,永盛就知道市府因政策或其他需求,交付處理廢棄物時不得拒絕,處理費用也依約計算。

市府說,永盛曾在2007年12月7日函請市提供天外天焚化廠相關資料,市府一週後回函,就載明天外天焚化廠自行接收外縣市一般事業廢棄物總量,顯見永盛在正式營運前,就道天外天焚化廠有收取基隆市轄區外垃圾。灰渣再利用處理後的產出物,永盛再利用收入歸其所有,更可佐證市府無不當得利,聲請駁回告訴。

法官審理後指出,BOO契約約定營運前6年,市府應交付保證量15萬5490公噸廢棄物,並支付委託處理費用,永盛則不得拒絕市府因政策或其他需求提供處理的廢棄物進場,至於廢棄物來源未無限制,難認契約有約定廢棄物來源僅限基隆市轄區。

從雙方公文往來,法院認爲締約時,永盛已知廢棄物非僅限來源爲基隆市轄區。永盛主張招商文件僅提及基隆市轄區內之垃圾產出量及處理方式,顯見未將外縣市垃圾、廢棄物作爲標的,但招商文件第2章提及招商是爲解決天外天焚化廠產生的灰渣、飛灰固化物、溝泥及不可燃廢棄物最終處理問題,永盛主張僅處理基隆市轄區廢棄物難以採信。

法官指出,BOO案締約目的在解決天外天焚化廠產生的廢棄物,永盛不能再加以區分,僅處理基隆市轄區廢棄物。永盛營運前6年處理市府交付廢棄物總量爲5萬5486.93公噸,遠低於契約保證量15萬5490公噸,即便加計到2022年處理的廢棄物總量也亦未超過,堪認無論廢棄物來源爲基隆市轄區內外,永盛都有收受處理義務,今年2月駁回告訴。

基隆市一般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原營運廠商永盛公司,訴請基市府給交5億多元處理費價差,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駁回告訴,永盛不服判決上訴。圖/基市府提供

基隆市一般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原營運廠商永盛公司,訴請基市府給交5億多元處理費價差,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駁回告訴,永盛不服判決上訴。圖/基市府提供

基隆市一般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原營運廠商永盛公司,訴請基市府給交5億多元處理費價差,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駁回告訴,永盛不服判決上訴。記者邱瑞傑/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