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兩年遭除戶 綜所稅從寬認定稅籍

近期全球疫情在新型變異株Omicron肆虐下,依然籠罩不確定性,不少海外工作的國人因疫情無法回國,甚至遭到除籍。

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7條及財政部函釋規定,若個人符合三種情況任一種則爲臺灣稅籍,且我國採從寬認定方式。首先是在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其次是在臺有戶籍居住1~31天,且生活及經濟重心在我國境內者;第三種則是在臺無戶籍,惟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只要屬於我國稅籍者,則採結算申報綜所稅方式,在臺灣所得計入綜合所得適用5%~40%綜所稅率;而臺灣稅籍者海外所得若超過百萬元,則計入個人最低稅負制,以所得稅額基本條例所規定的境內外各項所得合計,減除670萬元免稅額後,餘額適用20%稅率爲最低稅負,若超過綜所稅負則補繳差額稅款。

舉例來說,派駐海外的臺幹A原本每年都回臺與家人過節兩次,惟2019年10月後受疫情影響而未再返臺,其戶籍於2021年9月遭除戶,在2022年申報2021年綜所稅時,因2021年在臺仍有戶籍約九個月,只要生活及經濟重心在我國境內,國稅局原則上還是從寬認定爲臺灣稅籍者。

但如果該名臺幹經濟重心明顯不在臺灣,且疫情以前就多年未回國者,國稅局表示,該類情況較不符合從寬認定原則,我國將採個案認定,較可能判定爲非臺灣稅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