酬庸的大法官 天秤傾斜
國會改革法案被大法官宣判部分違憲,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邀立院秘書長周萬來專題報告,周萬來坦言憲法法庭確實過大限縮立法權。
憲法法庭的判決讓藍白立委上會期所做的努力,好像鏡花水月淪爲一場空。然而,從府院、跨院四路齊下聲請釋憲,先是大法官宣佈所有條文暫緩實行,再來就是大法官釋憲判決將關鍵條文宣佈違憲,只剩官員不得反質詢合憲,但也不得有處罰。大法官以「有逾越職權分際疑慮,牴觸憲法權力分立」等爲宣判理由,表面上看似立院新法部分違憲,卻完全似是而非。
首先,關於「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立院新法課予總統義務,要求應即時或限期迴應立委的口頭或書面提問。若是依大法官與執政黨主張違憲,總統赴立院報告卻不準立委提問,是否意味總統報告就是走走形式,坐實總統有實權卻不用負擔政治責任?大法官注意到權力分立原則,卻忽略了政治責任在民主自由體制的基本精神。大法官偏頗,誰來監督?權力分立與權力制衡是一體兩面,大法官立場偏綠、無法制衡,同樣違憲。
其次,關於「聽取報告與質詢」,新法規定被質詢人不得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僞答覆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爲,還設下罰鍰、彈劾、追訴刑事責任條款,大法官同樣以權力分立體制爲由宣判違憲。問題是當監院與行政法院等機構面對政策重大違規與違法,卻採「黨同異伐」應付,大法官又不準改革立委質詢官員制度,那麼誰來監督官員與官箴?
再者,關於「人事同意權之行使」,大法官指出,新法影響總統就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等憲法機關及審計長的人事提名權,及總統、行政院長有效行使人事提名權,有妨害憲法實現特別公益之嫌。問題是所有執政黨提名的人選以政黨傾向爲唯一考慮,是酬庸而非爲國舉才,大法官自己就是這樣體制下的產物,光是顧慮憲法實現,卻讓濫竽充數不斷上演,何來公益?
關於「調查權」,大法官又以調查權是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所必要的輔助性權力,但其所得調查的對象或事項「應受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限制」爲由,全然不顧監院即便有調查權,監委卻「無力」執行;行政怠惰和司法調查延宕時效,種種弊端大法官視而不見,卻大談分權與制衡原則,坐任執政黨「亂政毀憲」!
最後,「聽證會之舉行」之罰鍰,又以聽證權涉及人民不表意自由、隱私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爲由,判決違憲失效。還有「藐視國會罪」,這是刑法首度以公務員於立院聽證或受質詢時的表意行爲,當作犯罪處罰對象,大法官卻要求不得處罰,等於是閹割新法。
大法官只注意總統與四院可以享受分權,立院改革新法就是違憲;立院要以調查與聽證等來追查事實真相與究責時,大法官馬上拿出制衡原則壓制,這樣的釋憲是選擇性地趨附執政黨的意志,全然不顧真相與弊案。一如在死刑的釋憲案,一樣只見黨意,無視大多數民意。大法官的天秤早就傾斜,毫無公平與正義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