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在沒有找到新的工作之前,是不是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要區分情況。
主要是要看離職的原因以及失業保險金繳納的時長。
如果員工是自願離職,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如果是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則要區分情況:
(1)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各方協商一致,則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2)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各方協商一致,則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另外,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要保證在失業前,用人單位和員工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時限與失業保險金繳納週期直接相關。
最短領取時限爲12個月,最長可達到24個月,具體標準如下:
(1)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十二個月;
(2)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十八個月;
(3)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二十四個月。
注意:若勞動者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的時間需要重新計算,即從再次失業時計算繳納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除了上述“失業原因”、“繳納失業保險金的時限”等因素外,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還需要辦理失業登記並且有新的求職意向。
勞動者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一般需要提前準備如下材料:
(1)身份證;
(2)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3)社保卡、社保記錄;
(4)《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一般可以在當地社保局或相關網站上獲取);
(5)失業登記證明(一般在當地勞動就業服務中心進行失業登記,並獲得失業登記證明);
(6)求職登記證明(一般由勞動就業服務中心出具);
(7)其他根據當地社保局、勞動就業服務中心要求所需提交的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