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消失無蹤35年 求2兒月給2.4萬養到死!半癱失智婦失望了
離婚消失無蹤已經35年,求2兒月給2.4萬養到死,半癱失智婦的請求遭法官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化名)於1994因中風導致半身癱瘓,又在2020年因重度失智,生活已經無法自理,入住護理之家,又因無收入可以負擔照護費用,有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情事,便向法院聲請2個兒子負起扶養義務,均須按用給付扶養費用,直到她的死亡之日爲止。
法院審理,小萱的法定代理人指稱,小萱目前住在護理之家,房型是4人房,每月的費用支出3.4萬元,仍需支出紙尿布、替換式尿片及看護墊等,共計3萬6600元。因此請求小萱的2個兒子,各需按月給付1萬2220元。
小萱的2個兒子指控,母親在他們分別8歲、2歲時離家,2年之後,在1989年與父親辦理離婚登記後,自此就已消失無蹤,不曾返家探視他們,也未給付過扶養費用,更從未致電關心,無視他們的存在,所以他們拒絕扶養母親。
法官考量,小萱當年無故離家出走,因此丈夫纔會訴請判決離婚獲准。法官調閱稅務財產所得資料,小萱於2019至2021年均未申報所得,也無勞工保險投保紀錄,堪認確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依法有受扶養之權利。
法官考量,小萱身爲人母,依法在他們成年前,應負保護教養義務,雖小萱當遭到當時的丈夫家暴,因此纔會選擇離家,但她的扶養義務不能因此免除。況且小萱離家時,2個兒子分別僅10歲及4歲,尚屬年幼,亟需母愛關懷照顧及陪伴成長。
法官認,縱然小萱在離婚後,若真有購買衣物給他們,次數大約是2、3次,但卻不曾給付生活所需費用,堪認無正當理由未盡其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聲請2個兒子給付扶養費,爲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