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八旬老人每天步行上6樓,強制不準坐電梯,鄰居:不准她坐

如今在一些高層小區,爲了方便出行,都會設立電梯。

而在瀋陽一小區,竟然出現了“電梯私人化”的怪象……

一位八旬老人被個人告知,不得使用電梯。

而且全小區只有她不準使用,這是怎麼回事?

有電梯不讓坐?

瀋陽市大東區強晟家園有一位八旬老人,她家平時住在六樓。她住的這一棟樓,總共是十二層的。所以樓棟是配備電梯的。如果沒有電梯的話,那些高層住戶生活也是不方便的。

但是奇怪的是,這位阿姨平時都不坐電梯,只走樓梯。這是因爲什麼呢?是阿姨自己不坐電梯還是其他什麼原因?畢竟6樓也不算低樓層了。每一趟都走樓梯也確實是不方便的。

詢問阿姨後得知,不是阿姨不想坐電梯,而是電梯管理員,不讓其辦理電梯卡,她就沒辦法乘坐電梯了。這種行爲是否允許?又是因爲什麼這個人要如此針對兩位八旬老人?

阿姨姓畢,當時他們買了強晟家園的房子,就是因爲這個小區的房子有電梯,有電梯對他們年紀大的人來說會相對方便一點,畢竟年紀大,腿腳會有些許的不方便。

但是他們搬進房子才過了半年可以坐電梯的生活,就發現自己不能再乘坐電梯了。這個小區已經沒有物業了,所以乘坐電梯需要交的電梯費,是交給某個指定的人來管理。但這個管理員拒收阿姨家裡的電梯費,擺明了就是不讓他們家裡乘坐電梯。

這個收電梯費的是什麼人,爲什麼大家都默認把電梯費交給他。經過去社區瞭解情況,才知道,當時小區物業撤離之後,小區是由業委會代管的。這名收費人員就是其中一名業委會成員,名叫於法濱。

爲什麼於法濱要對兩個八旬老人這般?他是對小區所有八旬老人都是這樣,還是隻是對畢大娘兩口子呢?

畢大娘說不知道是不是因爲之前的那件事情,他一直對自己有意見。其實這位叫於法濱的就住在畢大娘家樓上。大娘住六樓,於法濱住在七樓。

畢大娘剛搬進來住的時候,後面發現房子的陽臺上有一點漏水,所以大娘就找到了樓上的於法濱說明了這個事情,希望雙方可以共同協商處理一下這個漏水問題。但是於法濱的態度並不友好。

他不想配合處理這個漏水事情。並且把責任都推給畢大娘原來的房東頭上。但是我們都知道樓上滲水,肯定是需要從樓上住戶那裡處理的。畢大娘如果從自己家修補,那都是治標不治本的。

畢大娘見於法濱不配合,就去找了社區求助這個事情,但是社區也沒有積極對待,說他們也沒有辦法處理這個事情。但是漏水這個事情是儘早處理儘早好。

漏水問題就一直沒辦法處理。大娘本來買的就是二手房,但是家裡有問題的地方還是要修。

畢大娘沒有辦法,想試着用法律的武器來處理。就這個事情一直拖着沒有處理,他把鄰居告上了法庭。不過法庭沒有受理畢大娘的這個案子。

這個事情就成了畢大娘和這個於法濱之間的隔閡。之後的乘坐電梯事情,於法濱就故意不收畢大娘的電梯費,造成了畢大娘做不了電梯的局面。

後來小區關於電梯有發出來一個公告,3月18日到3月28日之間,繳費電梯費每戶300元。並且要上交家裡的電梯卡進行升級。畢大娘並不是特別在意這個錢,電梯費該出還是要出的,因爲自己就是奔着可以坐電梯才搬來的這個小區。

她因爲之前漏水的事情,不太願意接觸這個於法濱,但是於法濱是電梯承管人,電梯費和電梯卡都要交給他。畢大娘就讓自己的鄰居幫她代繳一下這個費用。

沒想到,鄰居回來之後,告訴畢大娘於法濱沒有收大娘的電梯費。畢大娘這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她好像是被人針對了。但是這種事情難道不是公報私仇嗎?

畢大娘碰到這種事情,也是有夠無語的。這種乘坐電梯的事情難道不是每個業主的自由的權利嗎?一個電梯承管員怎麼能限制別人的權利。電梯是小區業主共有的。又不是一個人的。

於是畢大娘只能再次去找社區說明這個事情。希望社區可以幫忙處理一下,因爲畢大娘覺得於法濱沒有權利拒絕自己乘坐電梯。

沒有電梯卡的畢大娘,每天只能走樓梯上下樓。這樣下去也不是個辦法。況且也不是自己不願意交這個電梯費。這明顯就是有人故意不讓大娘坐電梯。這種做法真的就沒人管嗎?

社區人員和派出所人員都對這件事進行了瞭解並協調。最後,經過協商,電梯管理員於法濱要求畢大娘寫一份承諾書。承諾書的內容是,畢大娘乘坐電梯期間,出現的任何事故,都要自負責任。

這份承諾書看起來比較奇怪。這種責任自負是對高齡老人嗎?是因爲高齡老人選擇乘坐電梯的比較少嗎?還是因爲高齡老人乘坐電梯比較容易發生意外呢?這個承諾書是小區裡面的高齡老人都要籤嗎?還是隻是畢大娘一家呢?

畢大娘對寫承諾書沒有非常的排斥,她最主要的是解決自己坐電梯這件事。如果寫了承諾書,就能坐電梯。大娘也是無所謂的。所以大娘就在承諾書上籤上了自己的名字。

於法濱怕以後畢大娘會賴賬,就讓第三方的社區工作人員和派出所工作人員,都在上面簽字,也相當於是見證人。第三方人員也配合在承諾書上簽字。大家都旨在解決大娘的這個問題。

大娘本以爲這就完了,自己終於也是可以安心坐電梯上下樓了。但是於法濱竟然又有了新的要求。這份承諾書上有簽字還不夠,他還要第三方的兩名工作人員蓋上他們單位的公章。如果不蓋上公章,他還是拒絕畢大娘乘坐電梯。

畢大娘只能再去找社區和派出所。但是對於蓋上公章這個要求。兩個工作人員表明沒有辦法做到。畢竟公章是代表單位的。他們個人沒有這麼大的權利。

就這樣,畢大娘一直沒辦法坐小區裡面的電梯。這件事情難道除了畢大娘口中所說的,還有其他的什麼事情嗎?

有記者後來來採訪這件事。記者試圖找到於法濱,來了解其中的事情。記者來到這個強晟小區,找到七樓的於法濱家裡。但是於法濱平時不住在扎個小區,而是住在老家,幹自己的個體經營。

於法濱在這個小區的房子,住的是自己的哥哥。記者說明來意之後,希望這位哥哥能幫忙聯繫一下於法濱。記者想跟於法濱詢問一下此事的緣由。哥哥一開始不願意搭理此事。

但是在記者的再三勸說下,哥哥還是撥通了於法濱的電話。哥哥向於法濱說了此事之後。於法濱竟然讓哥哥不要搭理畢大娘這件事,這件事跟他沒關係,也跟這個記者沒關係。告知哥哥讓記者走就是了。

於是,記者沒辦法從於法濱口中得知此事的信息。但是僅從大娘的一面之詞,也沒辦法獲取事情的真相。爲了能進一步瞭解事情的真相。記者來到了於法濱於法濱現在所住的築景社區,讓工作人員幫忙聯繫到於法濱。

電話剛接通,記者還沒來得及說事情,於法濱聽到是之前記者的來電,就直接掛斷了電話。這是因爲什麼纔會如此拒絕溝通這件事。

於法濱作爲管理樓道電梯人員。是不可以把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利,把個人恩怨夾雜在裡面的。如果於法濱跟大娘有矛盾,就不讓大娘乘坐電梯。他的這種行爲是法律所禁止的,也是道德不允許的行爲。

於法濱僅僅就因爲之前房屋的事情,跟大娘產生了恩怨。但是之前的漏水問題,大娘也並不是無事生非,只是就事論事而已。

於法濱不配合處理房屋修補問題,本來也確實是他的問題。作爲上下樓的鄰居,不是應該和睦相處麼,爲什麼非得這種不溝通不處理的態度,也是比較讓人百思不得其解。

最不應該的就是他利用自己收取電梯費的權利,來拒絕收取畢大娘家裡的電梯費,從而來實現公報私仇的目的。況且畢大娘並沒有損害到他的利益。所有的一切,都只是他自己搞出來的事情。

於法濱不僅沒有做到爲人民服務,甚至還侵害了他人的權利。他的這種行爲是不被法律和道德允許的。

況且畢大娘已經是八旬老人了。如果兩人之間僅僅是因爲那一次的矛盾,就故意這樣搞畢大娘。於法濱的自尊心未免也太強了。並且於法濱的做事方式有待改正,如果於法濱一直這樣做事。

利用自己手上的一點權利,來做一些公報私仇的事情。遲早是要被收回他的權利的。大家不會允許他這樣濫用職權。他這樣下去的後果最終也是傷害了自己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