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沖:公債應有內線交易約束

陳沖表示,不論依證交法第157─1條第一項還是第二項,利用不對稱消息獲取利益,都只限於股票及公司債,至於公債則不在其內。想像當年草擬證交法內線交易條文時,對公務員尚有貪污治罪條例,那時利率僵化,債券市場又不成氣候,升息、降息影響有限,CPI對貨幣政策也看不出關聯,內線交易的假想敵自然以股票爲主。

目前我國號稱已邁入利率自由化時代,2月6日又才更改CPI權數,國人飽受通貨膨脹之苦,此時應是重新審視證交法的良好時機,考慮公債交易有無內線交易的適用,至少應對CPI發佈過程中,主計總處的內部控制、保密機制乃至稽覈流程,考量資本市場的敏感性,是否比照美國做一檢討。

這個提議來自白宮去年有人走漏CPI數據超過預期消息,引發股、債市牟利的「60秒神秘反彈」事件,因爲CPI常是聯準會調息的指引,同時觸發股、債市的敏感神經。

陳沖強調,我國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所謂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覈准之其他有價證券」,採取獨步全球「有限列舉,概括授權」的立法方式,因此市場上如有新產品,主管機關就需表態一次,因此纔有TDR是否有價證券的爭議。

雖然債券不論政府或公司發行,均是有價證券並無疑義,但試想60秒事件如發生在臺灣,債券交易是否適用證交法內線交易有關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