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震人夫遭錄音蒐證 她辯稱「演戲」 法官不信判賠更多

桃園一名女子與已婚店長不倫戀,遭提告卻否認有逾矩關係,稱自己只是配合店長演戲。(示意圖/Shutterstock)

桃園一名人夫經營商店,竟與陳姓女副店長出軌,2人經常在店內獨處到深夜,或在車上發生性行爲,元配知情後,憤而控告陳女侵害配偶權,並求償100萬元。一審法院判陳女要賠償15萬元,案經上訴遭高等法院駁回,並再加判55萬元定讞。

判決書指出,元配主張於2009年間與丈夫結婚,現已調解離婚,而丈夫於桃園一處經營商店,陳姓女副店長明知她丈夫已婚,卻仍多次與她丈夫單獨過夜,或利用送貨之際在車上發生性行爲,認爲自己的配偶權遭侵害,故提告求償100萬元精神撫慰金。

對此,陳女否認曾與男方發生性行爲,稱當時她知情元配在車上錄音,男方爲了釐清元配錄音的動機,要求她配合演出做愛戲碼,並刻意讓元配發現該音檔,認爲自己並無侵害元配配偶權的主觀想法,與男方絕對無逾矩行爲。

一審法院判陳女要賠償15萬元,陳女不服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審理時重新勘驗證據,發現陳女自稱與男方在車上演出做愛戲碼,且男方也在音檔中說出,「講臺也做,地上也做,這也做」等語,均顯見陳女與男方並非僅是僱傭關係,明顯已有男女之情。

高院指出,陳女在配合男方演出做愛戲碼前,就已經被元配懷疑介入婚姻,卻不潔身自愛或避嫌,反倒配合男方演戲,主觀上有破壞夫妻感情的意圖,故不採信陳女辯詞,認爲一審判陳女要給付15萬元尚屬過低,判陳女須再多給付55萬爲適當。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