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後可擺垃圾桶警示?交通局認同 傷者:太扯了

東森新聞記者楊逸平黃思鳳臺北報導

路上發生車禍,沒有三角錐,拿個垃圾桶擺着當警示牌真的可以嗎?事情發生在2013年的12月,一輛計程車機車在路上發生車禍,放垃圾桶當警示,一名鄭姓機車騎士經過沒看見,撞上倒地的機車受傷送醫,鄭先生控告機車與計程車駕駛過失傷害並求償40萬元,一開始鑑定初判放垃圾桶是不行的,但交通局鑑定認爲垃圾桶具有警示作用。

鄭先生指出,「他摩托車倒在路中間,然後沒有放任何警告標誌,也沒有閃黃燈,所以說我……因爲當時夜間已經天黑了,所以我就直接撞擊他的摩托車。」

回到發生車禍的路段,鄭先生相當生氣,3年前傍晚5點,臺北市辛亥路二段一輛計程車和機車發生車禍,但駕駛只擺了垃圾桶當警示,並沒有放置三角錐或是警示牌,加上天色昏暗,他根本沒發現前方有倒下的機車,直接撞了上去,整個人變成這副模樣──眉骨縫了好幾針、牙齒前排也被撞斷,身上還有多處擦傷,休養3周沒辦法上班,他控告計程車和機車駕駛過失傷害,並且求償40萬元。

鄭先生說,「垃圾桶又不是合格的警示標誌,那更何況又是在夜間,怎麼能當作警示標誌?」他認爲計程車和機車並沒有按照交通事故處理,在後方放置警示標誌,只放個垃圾桶根本讓人看不見,才讓他車禍摔傷,將全案送至交通裁決所鑑定肇事責任,原先初判認定垃圾桶是不屬於合法警示標誌,不料對方覆議後,案件到了交通局,垃圾桶又變成有警示作用了,這讓鄭先生大罵太扯了。

鄭先生指出,「如果垃圾桶可以當警示標誌,那以後是不是我們在臺北市發生車禍,夜間發生車禍,都可以用垃圾桶或是水桶當作警示標誌?因爲有交通局你的認可,那這樣是不是讓百姓無所適從?」垃圾桶成了案件關鍵,到底它是不是在車禍現場發揮了警示作用?一切責任歸屬只能再等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