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襲金庸人物判賠 大陸同人作品首例

香港武俠小說作家金庸生前起訴大陸作家江南抄襲的「同人作品案」,大陸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定江南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判令其登報聲明消除影響,並判賠188萬元人民幣。圖爲2005年9月21日武俠大師金庸在青少年育樂中心與武俠迷同樂相會。(本報資料照片)

香港武俠小說作家金庸生前起訴大陸作家江南抄襲的「同人作品案」,大陸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近日做出二審判決定讞,認定江南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判令其登報聲明消除影響,並判賠188萬元(人民幣,下同,約合新臺幣832.88萬元)。

「同人作品」是利用原有的漫畫、動畫、小說、影視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節或背景設定等元素進行的二次創作作品。大陸此前未出現過相關抄襲行爲被告,本案因而被稱爲「同人作品第一案」。

綜合陸港媒報導,筆名「金庸」的查良鏞2015年發現其武俠小說《射鵰英雄傳》、《天龍八部》、《笑傲江湖》和《神鵰俠侶》當中人物、背景和故事情節大量出現於大陸小說《此間的少年》中,郭靖、黃蓉、喬峰、令狐沖等武俠人物成爲「汴京大學」學生,相互關係、性格特徵及故事情節與金庸作品高度相似。

對此,金庸向該小說作者、筆名「江南」的大陸作家楊治,以及北京聯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維公司提出起訴,認爲該小說盜用其作品獨創性元素獲利巨大,構成不正當競爭。二審期間,金庸於2018年10月去世,由其遺產執行人繼續訴訟。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就各方上訴做出二審判決,認定存在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判令江南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爲,登報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168萬元,以及爲制止侵權行爲的合理開支20萬元;兩間出版社就其中33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不過法院考慮到《此間的少年》與金庸4部作品情節並不相同,且分屬不同文學作品類別,讀者羣有所區分。爲滿足讀者多元需求、平衡各方利益等,在採取充分切實的全面賠償,或者支付經濟補償等替代性措施前提下,不判決停止侵權行爲。《此間的少年》如需再版,應向金庸4部作品的權利人支付經濟補償,按照再版版稅收入的3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