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商大夜班店員貪念再起 5小時搬空17.6萬元
臺中北區1家超商店員2022年7月利用職務之便搬空店內17萬6000元,經店家提告,臺中地院日前做出判決。(馮惠宜攝)
臺中北區1家超商2022年7月間遭林姓店員利用值大夜班時將店裡帳款13萬5000元現金攜出花用,隔日凌晨更到商店2樓辦公室偷取店長放在抽屜內3萬9000元;店長報案後發現林男竟然連續2天把店內17萬6000元帶出花光,依法對林男提告,臺中地院日前依業務侵佔罪、竊盜罪,合併處林男1年6個月有期徒刑,並追討其犯罪所得,可上訴。
林姓男子先前已因他案遭判刑6個月,2022年5月才執行完畢,不到2個月就又到臺中市北區1間超商擔任超商店員,負責收銀、保管預備金等業務,2022年7月19日晚間23時,他將原本應放入保險箱11萬1000元,及換鈔預備金2萬4000元,共計13萬5000元,攜出店外花光光。
隔日(7月20日)清晨4時12分,林男又趁職務之便持商店2樓辦公室抽屜鑰匙開啓抽屜偷走林姓店長放在抽屜內公款3萬9000元帶出店外。林姓店長髮現抽屜現金不見了報警,經調閱監視錄影畫面,發現是大夜班林姓店員手腳不乾淨,不但偷了他辦公室抽屜公款,前一天就利用職務之便將店內高達13萬5000元帳款納爲己有。
警方將林男查處到案時,林男已經不法所得17萬6000元花光光,全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臺中地院一審法官認爲林男過去就因業務侵佔遭判刑6個月,這次犯行與前案犯罪類型、性質、目的、手段高度相似,因而加重其刑責,審理後依業務侵佔罪,處林男有期徒刑1年,另依竊盜罪,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