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後護理之家收取住房費 要開發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所提供之醫療勞務免徵營業稅,是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立的產後護理之家收取護理費(包括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醫療勞務收入,免徵營業稅。

至其收取住房費、嬰兒奶粉、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因非屬醫療勞務範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產後護理之家向服務對象乙君收取新臺幣護理費20,000元、住宿費60,000元及飲食、清潔服務等雜項費用20,000元,合計100,000元。其中護理費20,000元因屬醫療勞務收入,免徵營業稅;惟其餘費用80,000元則應依法報繳營業稅。產後護理之家如有醫療勞務以外的收費項目,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者,如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