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道炯:國家實力是疫苗最後的安全閥
導讀:新的一年,全球新冠疫情氣勢依然兇猛。在抗擊疫情的道路上,新冠疫苗的開發被寄予厚望。然而,紛繁複雜的國際局勢,不可避免地將疫苗的染上了政治色彩。 新冠疫苗與普通疫苗有何不同?如何看待當下全球新冠疫苗的佈局?觀察者網特別專訪了北京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教授查道炯。採訪全文整理如下,供讀者參考。
北京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教授查道炯
【採訪/觀察者網 白紫文】
觀察者網:新冠疫情以來,疫苗一直成爲各國的一個“爭奪點”。首先想請你分析下,新冠疫苗和普通疫苗之間有什麼本質性區別?
查道炯:當然有區別。
第一,一般情況下,一種疫苗從開始研製到批准上市,所需投資可高達10億美元,需要10-15年的時間,也就是說要大約15年纔會開始在人身上使用。新冠疫苗雖然已有多款上市,但都是在應急使用階段,其安全性、有效性、反應性都有待進一步檢驗。
第二,已經感染新冠病毒以及有感染新冠風險的人特別多,需求量非常大,而且這種需求是同時發生。無法像普通疫苗審批那樣等待。
第三,也是更爲重要的,此次疫情的嚴重程度史無前例,但受伴隨國際旅行和運輸方面的限制,國與國之間、專家和研發人員團隊之間的日常交流、相互的切磋、檢驗活動卻相對困難。大家都在摸索從事疫苗研發這項任務。研製疫苗的國家之間、需要疫苗的國家之間的競爭也非常激烈。這跟平時不一樣。
觀察者網:既然需求量這麼大,又是全人類都面臨新冠疫情的威脅,您覺得新冠疫苗是否應該具有公共品屬性?
查道炯:原則上,新冠疫苗應該按照公共品屬性來生產、分配、使用新冠疫苗。
不過我想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公共產品這個詞是從英文過來的一個錯誤翻譯,英文當中更多的是把疫苗作爲促進國際衛生健康狀況發展的公共品,英文叫“Public Good”,沒有國際公共產品這樣的東西。
公共品不是免費的,也不是低利潤的。中文的“公平”一詞在國際上其實可以對應兩個概念:一個是均等,英文爲equal/equality,也就是不分國別與支付能力,按照產量與人口比例分配疫苗;另一個是按比例,英文爲equitable/equity,也就是考慮各國對疫苗研製和生產的實際貢獻程度進行分配。
觀察者網:您覺得當下全球疫苗的生產和分配,是否做到了讓新冠疫苗成爲具有公共品屬性的物品呢?
查道炯:目前仍在努力,現在還不好說是做到了還是沒做到,不同的人看法不同。就像在平時一樣,病人需要吃藥,醫院提供服務,有一些是有償的,有一些是無償的;另外,藥廠也要收回投資,發明人的專利利益要受到保護。這個議題背後牽涉的因素很多,各個環節的道理都成立。
觀察者網:但是我們看到,按照國家人口計算,發達國家在疫苗訂購數量上遙遙領先於其它貧困國家。
查道炯:發達國家這種超出其人口需求的疫苗訂購做法,不能簡單地稱之爲“不道德”。
2020年12月15日《紐約時報》報道稱高收入地區已包攬疫苗,上圖爲訂購疫苗數量與人口比例 《紐約時報》報道截圖
疫苗是打在健康的人或者說沒有明顯病症的人身上的,不像我們平時用的藥品,適用對象是否願意接種?用量存在較大的不確定因素。但政府要做的是有備無患。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疫苗的成本,除了研發、生產、使用,還有一個很重要環節不爲多數人所瞭解,那就是銷燬。假如某款已經生產的疫苗不對症,那就要銷燬。目前多款疫苗中,到底哪一款更有效?這也是訂購新冠疫苗時要面臨的一個不確定因素。
所以,如果沒有踊躍的訂購,疫苗生產商就不敢貿然開始量產。疫苗的生產就像大飛機一樣,沒有哪家廠商會說我先生產幾千架飛機,然後等着賣出去,因爲前期投入特別高,如果沒有人及時買,產品就會“生鏽”,也承擔不了償還銀行貸款的巨大壓力。
而且疫苗的實際需求是隨着疫情變化而變化的,假如疫情的結束比預想的早,再有效、再廉價的疫苗也就作廢了。2003年的“非典”疫情拖延的時間都比較短,對應疫苗的研製也就戛然中止了。
總之,不能簡單地將新冠疫苗的預先訂購看成是“搶飯吃”。對於保障疫苗生產、促進疫苗研製的創新而言,這種競爭式的預先訂購是必須的。
觀察者網:如果發達國家訂購的數量已經佔據主要疫苗生產商的生產總量,那麼到實際交付的時候,是否會出現發達國家壟斷全球疫苗的情況?
查道炯:如果說疫苗生產商只按照已有訂單量生產,那是會出現壟斷。但如果廠商的產能或者生產的意願超出發達國家訂購的數量,其他國家也依舊可以買到。
同時,一些歐盟成員國和加拿大也許諾過,願意在滿足國內需求的前提下,拿出一部分捐贈給較窮的國家。如果它們真的做到了,那也不失爲是在對促進全球衛生健康作貢獻。這一點需要看到時候具體的執行情況,看這些國家是否能夠說到做到。
另外,大量預先訂購其實也存在風險。2009年的豬瘟(H1N1病毒)在墨西哥和美國更嚴重,波及到了一些歐洲國家,其它地區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當時也很快生產了一款疫苗,也出現了目前這種少數富國訂購一空的現象。訂購是跟付款掛鉤的。但那次疫情結束的比較快,那些疫苗就沒用上,那些錢浪費了,生產的疫苗就被銷燬了。所以也並不是說發達國家這種做法就沒有風險。
觀察者網:爲了避免沒有研發和購買能力的欠發達國家出現無疫苗可用的情況,2020年世界衛生組織和全球免疫聯盟聯合推出新冠疫苗分配機制(COVAX Facility)。全球組織是否應該在疫苗採購上採取更積極的做法,確保一些欠發達地區也能夠獲得一定量的疫苗供給?
查道炯:在談疫苗的數量之前,任何國家不論貧富、任何國際組織,都必須做到一個前提,那就是疫苗的安全有效。而安全和有效並不完全關於科技是否發達,而是必須要對症。已經出現的新冠病毒變異,對疫苗的有效性就是一個挑戰。
如何才能做到對症?我完全沒有這方面的專長。從我所能讀懂的一些有關疫苗而且硬科學知識要求不高的文獻看,疫苗的設計與實驗室已經採集到的病毒、血樣高度相關,也與對接種對象的基礎病情況把握相關。但被納入研發的樣本畢竟有限,所以疫苗要做到接種者所期望的100%“對症”,需要得到使用過程的檢驗。
如果說國際組織應該發揮什麼作用的話,第一件事就是應該保障疫苗的普遍適用性。如果某個國家有疫情,但沒有疫苗研發生產、沒有檢驗檢測疫苗安全性、有效性的能力,那麼國際機構就應該來做這件事,出手幫助這些國家檢驗疫苗是否適合該國,從而實現我剛纔所提到的對症性。
據挪威藥品管理局網站2021年1月14日消息,挪威出現了23例接種新冠疫苗後死亡事件。據俄羅斯衛星通訊社報道,23名挪威死亡病例均爲免疫力低下的80歲以上老年人,接種的是美國輝瑞公司和德國BioNTech合作研發的新冠疫苗 視頻截圖
我們國家在此次新冠疫苗的研發過程當中,國際合作發揮了很好的作用。我們與全球40多個國家開展了新冠肺炎疫苗合作,一共在18個不同的國家做了二期三期臨牀試驗,包括印度尼西亞、阿聯酋、巴西、土耳其等等,這就是在檢測和檢驗疫苗是否適應不同人羣。這也是開發疫苗所應該做的事情。
如果有更多國家的疫苗生產商像中國這麼做,在儘可能多的國家進行二期三期臨牀試驗,那麼它們也可以更好地應對疫苗的適應性挑戰。
觀察者網:我們看到現在有一些國家已經非常積極地在提出要爲別的國家提供疫苗,比如說印度總理莫迪在1月9號的時候就講過,說印度“已經做好了拯救全人類的準備”。
查道炯:印度的情況確實比較特殊:
第一,印度在全球疫苗供應特別是廉價疫苗方面,生產能力確實非常強大。印度的血清研究所在全球都享有很高的聲望。
第二,印度有獨立研究研製新冠疫苗的能力。
第三,印度的知識產權法很特別。一方面,印度的專利法規是在1970年代初頒佈的,比1994年通過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條約(TRIPS)要早二十多年。印度的司法制度在處理與外國廠商的知識產權糾紛時,往往堅持國內法優先。另一方面,印度在生物醫藥的專利保護和生產方面,更多地強調基於病患的支付能力而不是滿足專利所有者的發明利益保障訴求。TRIPS實施以來,印度多次採取“強制許可”,允許國內藥廠生產專利期內的產品。因爲提供了廉價的藥品,印度的立場,在國際場合,得到很多窮國的聲援和支持。
實際上,在2020年10月,印度和南非就向世界貿易組織申請要將“強制許可”使用於新冠疫苗的生產,這個提議目前在世界貿易組織還沒有被通過。但是隨着疫情的發展,印度這次能不能實現目標,還不好說。
不過,雖然印度在新冠疫苗的產量方面,確實有發揮作用的空間,但其國際公益的績效還是要回到一開始講到的安全性、對症性的問題。
比如說現在有印度媒體報道稱,印度將以“捐贈援助”的方式向不丹、馬爾代夫、孟加拉國、尼泊爾、緬甸和塞舌爾提供新冠疫苗。可是如果疫苗不對症,打下去人出了事,該怎麼辦?這就像給路邊無家可歸的人低價、甚至免費提供質量不過關的麪包,吃了可能死得更快。疫苗不是便宜就好。
觀察者網:但是人在絕望之下,可能真的會選擇去吃毒麪包。這可能是全人類面臨的一個道德困境。
查道炯:沒錯。反而言之,如果要提供對症的疫苗,那就要涉及價錢,需求量如此之大,誰也不能逼着廠商免費提供給窮人,廠商也會垮。
對疫苗企業而言,一款疫苗生產不生產,生產到什麼程度,第一個要搞清楚的問題就是有沒有銷售收入保障。錢不到位,這項工作是搞不下去的。
所以在當下疫情背景下談疫苗議題,根本不是一兩句話就能說得清楚的。這背後有利益、有道德、有規則規範,各種因素錯綜複雜,最終還是落在一個國家對疫苗的研發、生產、認證、檢測、包括財政等方面的能力,也就是國家實力上。
而且疫苗不是口罩,有需求要得到滿足,但沒有存貨的必要。新冠疫苗接種,在差不多所有的國家都是由公共財政負擔,老百姓還是有不願意接種的,再好也不能全民強制接種。這也是新冠疫苗在全球抗疫中能發揮什麼程度的作用所要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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