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住4個月竟遭房東解約!女怒討賠償金 真相太意外

一名女子控告房東毀壞租約,要求賠償搬家費用,但真相卻是女子將租屋處弄得髒亂,造成鄰居困擾還不改善。(示意圖/Shutterstock)

一名陳姓女子在桃園租下1間月租萬元的房屋,未料僅住4個月,就遭到張姓女房東終止租約,要求搬離,陳女事後提告向房東求償搬家費用等2萬餘元。桃園地院審後,認爲陳女求償無理由,判敗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姓女子主張,2019年間她向張姓女房東承租桃園一處房屋之11樓,租約爲期1年,每月需支付1萬元租金,但張女在她入住僅4月時要求終止租約並搬離,認爲張女需支付搬家費用、添購物品等費用共計2萬餘元。

對此,張女指出,陳女在11樓房屋內圈養多隻狗,經常在陽臺洗狗、清理排泄物,導致水管阻塞造成10樓漏水,並多次遭到管理中心及樓下住戶投訴,且她屢次與陳女溝通均無效,雙方商討後合意於2020年2月終止租賃關係,同意其最遲同年5月要搬離。

張女表示,與陳女也訂好水、電及瓦斯的費用結算日期,縱使雙方未達成合意,陳女也未依租約維護房屋,退租後她發現房屋牆壁多處掉漆、污損等,還需自行花費上萬元重新裝修,故依約終止租賃關係實屬有據,認爲陳女求償的項目與終止租賃關係無關。

桃園地院審理時,法院勘驗雙方所提交的證據,發現2方的確已談妥水電瓦斯費的結算日期,張姓女房東依約歸還陳女押金,提供2個多月的時間供其搬家,難認張女有過失及損害陳女的理由,故駁回陳女請求。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