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新財長大標售土地助漲房價? 財部澄清
行政院98年10月8日第3165次會議吳前院長提示:500坪(即1650平方公尺)以上國有土地不出售。101年1月4日修正公佈之國有財產法第53條,已明定無預定用途之國有非公用空屋、空地,面積1650平方公尺以上,不得辦理標售。莊部長任職國產署署長之102年至105年期間,國產署已執行大面積國有土地不出售政策及法令規定。
另報載陸保廠土地標售底價74億元未考量社會住宅一節亦屬誤解,查陸保廠共分A、B、C、D、E5處基地,其中A(約0.56公頃)、B(約0.9公頃)基地已由臺北市政府興建社會住宅,C(約1.59公頃)、D(約1.2公頃)、E(約0.83公頃)基地則經國產署110年1月27日召開會議,爲解決政府推動社會住宅政策需求併兼顧國家整體財政目的,決議D、E基地由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住都中心)評估規劃作社會住宅使用,C基地則由國產署依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以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方式活化運用,標脫後之權利金及地租收入,可挹注國軍老舊營舍改建基金。
國有土地屬全體國民所有,其經營管理之利益歸全民共享,應配合公共利益、國土覆育、環境保護等政策目的,並應彈性運用土地使用權以多元釋出方式,創造永續財源。國產署已配合內政部指示住都中心興辦社會住宅,提供出租25處、10.34公頃土地,捐贈73處、17.12公頃土地及102筆房屋,出售21處、9.73公頃土地予該中心,目前國產署已出租9處、捐贈21處及出售15處土地及捐贈102筆房屋。國產署並配合保留578筆國有土地、1處國有房地(土地面積75.08公頃,房屋13戶)供內政部營建署(營建署)及地方政府辦理社會住宅先期規劃。至媒體近期報導之使用權住宅屬營建署規畫業務,據洽營建署表示,仍屬社會住宅政策一環,該署將另提供篩選土地條件予國產署,國產署後續配合提供所需國有土地。
另國產署爲配合推動住宅政策及增加活化利用國有閒置房地管道提升效益,111年下半年新建立國有非公用房地標租與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範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由其轉租與次承租人居住使用之機制,將於今年上半年辦理首批國有房地包租公告作業,期透過國有房地包租機制,擴大租賃住宅市場供給,滿足民衆租屋需求。